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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第1页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06.05
施行日期2017.06.05
文号
主题类别证券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7号——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
为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勤勉尽责,不断提升
其执业水平,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等
有关规定,现就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本提示中所指轻资产类收益法评估是指采用收益法对上市公司收购或处置有形资产占比相对较小的公
司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该类公司评估通常表现出评估增值率较大、预期收益增长较快等特点,如影视、游
戏等TMT产业。对拟上市公司或新三板公司等其他涉及轻资产类公司收益法评估的监管,可参照本提示。
一、评估资料完整性及可靠性
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收集被评估企业的资料和其他相
关资料,分析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一)常见问题
一是资产评估报告中未充分披露应收集而未能获取的评估资料以及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二是被评估企业未能提供未来收益预测资料,甚至预测数据由资产评估人员代为编制,评估人员未进
行必要的分析、判断和调整,也未通过访谈等方式收集整理被评估企业经营发展规划等相关资料。
三是未收集被评估企业近几年增资和股权转让的评估或交易资料,未对历史评估结论与本次评估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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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差异进行披露和分析。
四是未充分关注无形资产权属问题,在对影视、网络游戏等轻资产类公司评估时,未充分关注知识产
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法律纠纷,未充分考虑其对评估结论影响,评估报告也未披露法律纠纷相关情况。
五是未能对上市公司因监管政策和经营环境变化产生的盈余管理动机进行有效的识别和判断,进而发
现标的公司财务数据异常情况,未能对被评估单位注册会计师提供的数据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
六是未对重大合同真实性以及执行程度进行必要的查验,未能通过执行合理程序发现合同欺诈等行为。
(二)监管关注事项
在监管工作中,应当关注并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在以下方面加强评估资料收集:
一是评估人员是否执行了相应的评估程序,核实所获取资料的完整性,确保是否存在应收集而未获取
的评估资料。
二是评估人员是否对未收集到的资料或未履行评估程序缺失相应工作底稿的情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分
析缺少该部分资料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三是评估人员是否获取由委托方或被评估企业编制的企业收益预测数据,并结合被评估企业的资本结
构、历史业绩、发展前景和所在行业等相关因素,对企业提供的盈利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
四是评估人员是否收集整理了企业经营规划、近几年增资和股权转让等资料,并结合企业股权历史评
估情况、管理层未来经营目标规划等因素,形成合理盈利预测数据。
五是评估人员是否对已发现产权瑕疵的主要资产实施了相应评估程序,是否充分披露该产权瑕疵对评
估结论的影响;对于出具评估报告后出现的产权法律纠纷,是否按期后事项要求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
关注。
六是评估人员是否了解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相关动机,是否对被评估单位的财务数据进行了必要的分析,
确定财务报表编制基础及所使用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并对非经常性收入和支出、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等进
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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