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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不良资产清收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制度规定,结

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我行政策规

定执行,规范操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原则,防

范道德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是指商业银行

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委托给我行认可

的第三方代为清收,受托人依据风险代理清收合同的约定,

依法对受托债权进行清收和管理,并按约定比例支取酬金的

清收方式。受我行委托对不良资产进行代理清收的单位为风

险代理人。风险代理人应是依法成立、有清收能力的律师事

务所、法律服务所、社会中介机构或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组织。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资产悬赏清收,是指商业银行

将依托我行自身力量难以收回的不良资产通过司法机关发

布悬赏令的形式,获得被执行人员财产线索进行清收,并按

照约定比例支付悬赏金的清收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及村镇银行、辖属各分

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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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范围

第六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适用于我行已完成呆账核

销或可疑、损失类的不良资产及利息。

第七条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不良资产,申请委外清收、

悬赏清收的,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上报总行审批,经总行同

意方可实施。

第三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不良资产实行分级审查、

审批制度。一级机构不良资产采取两级审查、审批制,一级

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审批;二级机构不良资产

采取三级审查、审批制,由二级机构经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

报一级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统一再报总行审批。

第九条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申报与审批。

(一)申报。对符合条件的不良资产进行委外清收、悬

赏清收的,申报机构应就委外或悬赏不良资产的授信资料等

进行核查,有必要的需进行实地核查,客观全面完成尽职调

查并评估后,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申请报告》

(详见附件1)。

申请报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不良资产的基本情况;

(2)不良资产的清收沿革;

(3)不良资产目前的风险状况分析;

(4)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的理由;

2

(5)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可行性分析;

(6)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的具体实施方案;

(7)委外清收或悬赏清收的计酬预算。

2.《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委外清收、悬赏清收处置审批表》

(详见附件2)。各机构按照分级审批原则报送。

(二)审查内容要求。申报机构应对拟进行委外清收、

悬赏清收的不良资产进行严格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

1.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不良资产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

的范围和条件;

2.申报内容是否真实,材料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

经审查通过报总行相关材料应递交纸质申报资料,同时

将报送资料的电子扫描件一同报送总行资产保全部。

(三)审批。经各机构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总行资

产保全部初审。初审通过后报总行风险资产处置领导小组会

议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提交行长办公会议审议,总行将审议

通过的意见反馈机构。总行审批通过后,由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章委外清收、悬赏清收的实施

第十条委外清收的实施。

(一)委外清收的前期准备工作。经总行批准实行委外

清收的,原则上采取招标方式确定风险代理人。申报机构应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良资产委外项

目进行招标,确定风险代理人。

(二)签订委外清收代理协议。风险代理人确定后,申

报机构应与其确定委外清收代理方案,并签订《商业银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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