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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司发〔2021〕5号--第1页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21.03.23
施行日期2021.03.23
文号津司发〔2021〕5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市司法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及各行业协会:
现将市司法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
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天津市司法局
2021年3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
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
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
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市委依法治市办《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等要求,结合司法行政工作职能,制定如下措施。
一、坚持平等保护,为市场主体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加强立法调研,提高立法质量。在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法规规章起草或者审核过程中,坚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司发〔2021〕5号--第1页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津司发〔2021〕5号--第2页
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树立平等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立法理念,多措并举保证立法质
量。健全征求企业意见工作机制,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立法项目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充分听取有
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对合理意见吸收采纳。加强政策制定前的调研论证和实施后的评估。
(二)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把公平竞争审查贯穿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
审核和备案审查过程中,将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是否违法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是否
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是否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等作为合法性审核的重点,要求起草
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
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
不利于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相关内容,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三)全面清理不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与《民法典》《外
商投资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不符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
清理工作,助力解决招商引资、行业管理等领域政策冲突问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有关部门适
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营造有利于市场主体发展的良好制度环境。
二、坚持依法行政,营造公平发展法治环境
(四)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统一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证件管理、行政执法文书基
本标准。积极发挥新建市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作用,监督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数据精确归集和
基础信息实时调整。继续推进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及其配套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配合市委依法治市办建立行政执法案
例指导制度,开展行政执法“典型差案”评查和“示范优案”评选。组织相关执法单位更新细化各领域行
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行政裁决工作,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享受公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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