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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保险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管理,规
范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程序,维护公司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和《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是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
定及公司管理制度,对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在选择保险产品、
制定服务流程、协议制定等环节就可能影响消费者的政策、制度、业务规则、收
费定价、协议条款、宣传文本等进行评估审查,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和提示,并
提出明确、具体的审查意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分公司。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指导法律合规部制定和管理规章制
度,完善保险服务,规范营销推介,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总公司法律合规部是全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管理的牵头部门,
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要点、
审查流程等内容,审查要点应充分覆盖消费者权益保护各项要求,确保审查工作
有效性。
(二)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机制,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纳入合规
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线上线下并重,风控关口前移。
(三)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督促业务部门在保险产品选择和
保险服务在设计、协议制定等环节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
(四)结合保险产品和服务相关投诉、诉讼、舆情、满意度调查等情况,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要点进行更新和完善。
第六条面向消费者提供的保险产品和服务的总公司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
括:
(一)提供保险产品和服务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
范、操作规则或遵照的标准,并根据监管要求及业务实际及时更新。
(二)在保险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应将相关业务规则、协议条款、宣传
文本等提交法律合规部进行审查。
(三)对送审产品或服务进行消费者权益保护自我审查,负责报送文件的完
整性、真实性、有效性。
(四)对法律合规部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五)对下架或退市的保险产品和服务要持续做好后续的存量客户权益维护
和服务工作,防止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发生。
第七条各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严格按照总公司法律合规部建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行为规范、操作规
则或标准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二)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
以及对应的条款等信息,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条款等要素。
(三)日常开展的营销推介活动涉及的宣传文本等材料应提交法律合规部进
行审查,对送审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落实材料初审工作。
(四)对法律合规部提出的审查意见,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第三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范围
第八条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应作为代理的新产品和服务审批准入的必要
条件。
(一)在代理的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上市前,产品和服务发起部门要基于审慎
原则,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内相关制度规定,落实对消费者知情权、
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对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内容的业务文本和宣传材料,发布机构
或个人须在发布前报送法律合规部审核。法律合规部经审核认为存在消费者权益
保护方面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意见;认为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
重大问题且无法弥补的,有权提出否决建议。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要点
第九条公司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前置性原则。在保险产品和服务进入市场前,应当经法律合规部就涉
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内容对保险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核。
(二)独立性原则。法律合规部承担全局的、日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
作。法律合规部具有独立开展本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工作和督促其他相关职
能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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