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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安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确保创建活动的高效、有序、可持续进行,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特制定本督查制度。本制度旨在明确督查工作的目标、范围和流程,强化责任分工,提升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全市社会文明程度的提升。

第二章目标

1.提高工作效率:通过科学的督查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创建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2.确保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措施、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推动责任主体积极履行职责。

3.促进经验交流:通过督查总结创建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促进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强化责任意识: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增强创建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章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安宁市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社区及社会组织在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的督查工作。

第四章督查组织

1.督查机构:成立安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督查小组,负责全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督查、评估和指导。

2.成员组成:督查小组由市文明办、各职能部门、社区代表及专家学者组成,确保督查工作覆盖面广,专业性强。

3.职责分工:

-市文明办:负责统筹督查工作,制定督查计划,组织实施督查活动。

-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配合督查小组开展督查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社区代表:参与督查,反映基层情况,提供一线反馈意见。

第五章督查流程

1.制定督查计划:

-每年初,督查小组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明确督查的重点、内容、时间和对象。

-督查计划应根据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和实际需调整,确保计划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2.现场督查:

-督查小组根据计划,采用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创建工作进行现场督查。

-督查内容包括文明创建宣传、志愿服务活动、环境卫生整治、社区文化建设等方面。

3.资料收集与分析:

-督查过程中,督查小组应收集相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工作报告、群众反馈等。

-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形成督查报告。

4.问题反馈:

-督查结束后,督查小组应及时向被督查单位反馈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被督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反馈问题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5.总结评估:

-每季度结束后,督查小组应对督查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分析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改进建议。

-年度结束时,形成年度督查总结报告,并向市政府汇报。

第六章监督机制

1.公示制度:

-督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渠道,定期发布督查情况及整改结果。

2.评议制度:

-定期组织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评议会,邀请群众代表、专家学者、媒体记者等参与,对创建工作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3.责任追究:

-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督查小组应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确保责任到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1.解释权限:本制度由安宁市文明办负责解释。

2.适用条件: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安宁市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3.生效日期: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4.修订流程:根据创建工作实际情况和督查工作进展,定期评估本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提出修订建议,报市文明办审核。

第八章其他相关条款

1.培训与宣传:

-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和督查制度的培训,提高全员的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

-加强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2.资源保障: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资金投入和人力资源保障,确保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3.反馈机制:

-建立健全反馈机制,鼓励社会公众、媒体及相关利益方对督查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督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本督查制度的实施,安宁市将有效推动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为提升城市文明程度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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