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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附加安鑫赢三号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附加安鑫赢三
号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型保险是一种兼顾理财和保障双重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型产品相比,万能
型保险具有费用透明、保险金额可变、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单账户价值设有年最低保
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保障和理财工具。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
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
故之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
我们按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具
体比例如下:
(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8至40周岁,该比例为160%;
(2)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41至60周岁,该比例为140%;
(3)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17周岁以下或61周岁以上,该比例为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
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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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给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
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产品各项费用收取明细】
本附加合同收取初始费用和退保费用,其他费用均为零。
初始费用
您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本附加合同
的保单账户。本附加合同初始费用比例为1%。
退保费用
(1)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合同或申请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
取的费用。我们将根据当时的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2)退保费用=退保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或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比
例
(3)本附加合同的退保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第1年保单第2年保单第3年保单第4及以后
保单年度
年度年度年度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比例5%4%3%0%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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