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爱倍至(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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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爱倍至(至尊版)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

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包括第180天)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

效后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等待期内被保险人身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

疾病、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如选)或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如选),本

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向您无息返还累计已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

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犹豫期

本合同犹豫期为15天(含第15天)。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将在扣除不

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但经本公司体检的,本公司有权扣除体

检费。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

当期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必选责任和可选责任,必选责任为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选择的部

分,可选责任可由投保人决定是否投保,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责

任。

1

一、必选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十八周岁,

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

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我们将按被保

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A、B、C、D、E、F六组,详细疾病分组信息请见重大疾病分

组(见条款10.13)。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

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

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

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同时,身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如选)、轻症疾病保险金(如选)

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仅继续承担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

金及恶性肿瘤关爱保险金(如选)的保险责任。

2.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

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

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一项

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3.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

确诊之日起满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

以外其他组别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本合同约

定的一项以上重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4.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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