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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放心保C款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放心保C款两
全保险(万能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型保险是一种兼顾理财和保障双重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型产品相比,万能
型保险具有费用透明、保险金额可变、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单账户价值设有年最低保
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保障和理财工具。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
生满30天)至70周岁(含7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内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20%
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年后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
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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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的现金价值。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产品各项费用收取明细】
本合同收取初始费用和退保费用,其他费用均为零。
初始费用
您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保单账户。
本合同初始费用比例为1.5%。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指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或申请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时我们收取
的费用。我们将根据当时的保单年度的退保费用比例收取退保费用。本合同的退保费用比例,
如下表所示:
第1保单年第2保单年第3保单年第4保单年第5保单年
保单年度
度度度度度
退保费用比例5%4%2%0.5%0.5%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金额不低于本
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在不违反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我们有权限制
追加保险费。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
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15日内
(含第15日)为犹豫期。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
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自我们收到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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