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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安鑫赢两全保险(万能型)
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本保险产品为万能型产品,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具有不确定性。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安鑫赢两全保
险(万能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走进万能】
万能型保险是一种兼顾投资和保障双重需求的新型保险产品。与传统型产品相比,万能
型保险具有费用透明、保险金额可变、资金增值等特点,而且对保单账户价值设有年最低保
证利率,非常适合作为一种稳健的投资和保障工具。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0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
满日的24时止。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最低可以为零。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含)内非因
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12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身故之日本合同以下两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
(2)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如下:
到达年龄比例
18至40周岁160%
41至60周岁140%
17周岁以下或61周岁以上120%
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
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之日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导
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外。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本产品各项费用收取明细】
本合同收取初始费用、退保费用和风险保费,其他费用均为零。
➢初始费用
(1)您交纳保险费后,我们将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本合同
的保单账户。
(2)本合同的初始费用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1保单年度第2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初始费用比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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