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长乐泰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产品说明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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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弘康长乐泰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

产品说明书

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弘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

【风险提示】

该产品为投资连结型保险产品,产品投资风险由投保人承担。

本产品说明书仅供您理解保险条款所用,您享有的具体合同权益以《弘康长乐泰两全保

险(投资连结型)》条款及其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5年。

交费方式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您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的保险费和保单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

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根据您的需求随时追加保险费。追加保险费交费金额须符合

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

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1+风险比例)。

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

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

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

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比例)。

上述“风险比例”的取值如下:

到达年龄风险比例

1

18至40周岁60%

41至60周岁40%

17周岁(含)以下或61周岁(含)以上20%

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1后所得到

的年龄。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满期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给付满

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

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

户,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

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

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

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您退还我们收到理赔

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曾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若被保险人在增加的部分生效之日起2年内因自杀

导致身故,我们对该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除外。

运作原理

我们依照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的资金运作设立一

个或数个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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