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与利用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上).pdfVIP

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与利用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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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共有部分权属与利用纠纷裁判规则集成(上)

【参考案例】

1.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关于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分

安全行为的约定,依法应认定有效。

——河南省郑州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诉王良础公有住房出售协议

违约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年4月24日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

分行使所有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

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

用部分行使权利。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分仍承担

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

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

公有住房共用部分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

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延长公有住房的使用寿命,且不影响买受人依

法行使自己的专有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1期(总第121

期)。

2.楼顶空间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某一区分所有权人经审

批在楼顶加建的房屋,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应推定为全体区分所有

权人共同所有。

——吴成功与叶秀凤所有权确认纠纷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2008〕泉民终字第440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

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具体包括:(1)建筑物

的基本构造,如地基、支柱、楼顶;(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

如楼梯、走廊;(3)仅为部分区分所有权人所共有的共有部分,如各

层楼之间的楼板等。据此,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对楼房的楼顶空间享有

共有权,该空间应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占有、使用,任何一方不

得独自占有、使用。某一区分所有权人经审批在楼顶加建房屋,因楼

房占地使用权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二

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

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的规定,在该区分

所有权人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在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

享有的建设用地上加建的房屋应推定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

案例索引:见钟辉煌:《在约定翻建房屋的楼顶加建房屋的所有

权归属》,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08年第22期。

3.经营性用房业主在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设置商业招牌

属于合理使用建筑物共有部分,无需征得其他业主同意,但不得损害

他人合法权益。

——周雄与大足县鸿达建材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案(重庆市大

足县人民法院〔2008〕足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外墙属于共有部分,

但业主对共有部分可以合理使用。经营性用房业主在与其专有部分相

对应的外墙面设置商业招牌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征得其他业主同意,

亦无需支付费用,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亦不能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

权益,否则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见贾科:《在高层建筑外墙设置商店招牌的相关法律

问题》,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6期。

4.架空层属于建筑物整体结构的一部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使用,

开发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外出租架空层并收取租金的,应依法承担

侵权责任。

——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

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94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旨:架空层是建筑物整体结构的一部分,是该建筑物的附

属设施,应由建筑物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使用。开发商并非建筑物

架空层的所有权人,其擅自改变架空层的使用功能,封闭部分架空层

用于商业出租,损害了全体业主的使用权,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开发商

的委托对外出租架空层并收取租金,对于该侵权行为给全体业主造成

的经济损失亦有过错,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向全体业主承担停止侵

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例索引:载最高人民法院网,2014年2月21日发布。

5.区分所有建筑物外墙面的所有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对与

其专有部分紧密相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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