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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妇科凝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准备及撰写医用妇科凝胶
产品注册申报资料,同时也为技术审评部门审查注册申报资料提
供参考。
本指导原则是对医用妇科凝胶产品的一般要求,注册申请人
应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确定其中内容是否适用,若不适用,需具
体阐述理由及相应的科学依据,并依据产品的具体特性对注册申
报资料的内容进行充实和细化。
本指导原则是供注册申请人和技术审评人员使用的指导性
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
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
但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需在遵循相关法规和强
制性标准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
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作为第∏类医疗
器械管理的医用妇科凝胶产品,分类编码为18妇产科、辅助生殖
和避孕器械-O1妇产科手术器械-13凝胶。通常由卡波姆、明胶、
低聚异麦芽糖等组成。所含成分不具有药理学作用。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产品仅通过在阴道壁形成一层保护性凝
胶膜,将阴道壁与外界细菌物理隔离,从而阻止病原微生物定植。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含有药品、活性成分或能释放活性物质
/能量的物质、植物提取物、抗菌成分、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
代谢作用(包含所含成分抗菌剂发挥抗菌治疗作用)、可降解材
料等的医用妇科凝胶,不适用于含重组胶原蛋白成分、含壳聚糖
成分、含透明质酸钠成分等相关产品,不适用于预期用途为降低
局部人乳头瘤病毒(HPV)载量等相关产品。对产品分类和属性
不明确的,需申请产品的分类和属性界定。
二、注册审查要点
(一)监管信息
注册申请人应提供申请表、既往沟通记录(如不适用,应当
明确声明申报产品没有既往申报和/或申报前沟通)、关联文件
(如主文档授权信)及其他管理信息等。
1.申请表
1.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应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等相关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一个核心词和一般不超过三个特征词组成,
建议以主要成分作为特征词。如卡波姆妇科凝胶、低聚异麦芽糖
妇科凝胶等。
1.2管理类别、分类编码
申报产品中所含成分不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
按第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分类编码
为18-01-13。
1.3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和实例
申报产品的注册单元原则上以产品的技术原理、主要结构组
成、性能指标和适用范围为划分依据,同时应满足《医疗器械注
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相关要求。
例如:
(1)产品组成成分不同,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因灭菌方式不同导致产品主要性能指标不同时,应划
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3)若产品组成成分和配比一致,仅仅是包装材质(包装
对产品性能无影响时)不同,如推注器和铝塑管,可划分为同一
个注册单元。
1.4型号规格
应明确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
1.5结构及组成
结构及组成中组分名称应规范。各项文件中结构及组成应一
致,组分顺序应一致。产品所含成分可能涉及很多种类,但所含成
分都应不发挥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作用。
2.产品列表
应以表格形式列出拟申报产品的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
附件,以及每个规格型号的标识(如型号或部件的编号、器械唯
一标识等)和描述说明(如具体组成配方、作用、包装方式等)。
3.既往沟通记录(如适用)
在产品申报前,如果注册申请人与监管机构针对申报产品以
会议形式进行了沟通,或者申报产品与既往注册申报相关,应提
交相关沟通记录。
4.主文档授权信(如适用)
申请人应当对主文档引用的情况进行说明。
5.其它管理信息
5.1按照特殊、应急等特殊注册程序进行申报的,申请人应
提交通过创新医疗器械审查或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的相关说明。
5.2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
业执照副本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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