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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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公司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4.8.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9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4.10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4.11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4.12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项目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3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事故处理

5.1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5.2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

5.3发生事故后,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进行处理。

5.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从重处罚。5.5事故责任的确定

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和次要责任。

5.5.1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的,公司行政领导负主要责任:

5.5.1.1发布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5.5.1.2无视公司相关安监部门或其它管理部门提出的警告、未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5.5.1.3安监机构和规章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5.5.1.4未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5.5.2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由有关责任人员负主要责任:

5.5.2.1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不懂安全操作知识,由安排工作者负主要责任;

5.5.2.2施工中无安全措施或未经安全交底就施工,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3施工技术措施有错,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制者负直接责任;

5.5.2.4安全设施不具备、作业环境不安全而未采取措施,由组织施工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5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由质安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6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施工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由采购管理部门负主要责任;

5.5.2.7违反劳务分包安全管理制度,招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单位,由经营部的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8由于工程部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工程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9由于质安部工作严重失职,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由质安部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5.5.2.10违章指挥施工,指挥者负主要责任;

5.5.3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伤事故,由肇事者负主要责任:

5.5.3.1违反安全交底规定、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5.5.3.2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

5.5.3.3未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用具;

5.5.3.4擅自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

5.5.3.5不听指挥、不听劝告、自作主张;

5.5.3.6不懂装懂、擅自操作;6.考核:

发生工伤事故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7.本规定如和上级规定不相符合,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8、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质安部。9.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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