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pdfVIP

沈阳市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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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

活(de)目(de),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

(de)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

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

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de)市政公用主干

线(de)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

部设施)(de)建设.

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

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

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其收费标准如下:

(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

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de)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de)银行,并凭

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隐瞒不报私自开工(de),处以应缴额(de)一

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

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

(de)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

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配套设施费明细表

----------------------------------

|收费额(元/|

项目||范围

|平方米)|

---------|------|-----------------

一、公用建筑设施|10.5|

1.小学校|5|

2.托幼园所|4|

3.居委会|0.5|

4.医疗点|0.5|

5.邮政公用电|0.5|

话亭(所)||

二、市政公用设施|17|

1.道路|5|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市政主干线.插建

2.排水|3|房屋配套到道路红线以外.

3.给水|3|根据需要设置线路

4.公共交通|2|包括小区内绿化,厂区只收50%.

5.绿化|1.5|包括小区路灯,厂区只收50%.

6.路灯|0.7|包括小区内环卫设施,厂区只收50%.

7.环卫|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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