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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应用指南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应用指南

(2010年I1月1日修订)

一、治理层(参见本准则第十二条)

1.治理结构因被审计单位和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异,反映了不同文化和法律背

景以及被审计单位的规模和所有权特征等方面的影响。例如:

(1)在某些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监事会(其全部或主要成员不参与管理被审

计单位),与董事会在法律上是分离的(即“双层”结构)。在其他一些国家或地区,被

审计单位的监督和执行职责是单一或一元化的董事会(即“单层”结构)的法定责任。

(2)在某些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职位是被审计单位法律结构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公司董事。在其他一些被审计单位,如某些政府性质的实体,则由被审计单位外部的

机构承担治理职责。

(3)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的部分或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在其他一些情

况下,治理层与管理层由不同的人员组成。

(4)在某些情况下,治理层负责批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其他一些情况下,

管理层负有这一责任。

2.在大多数被审计单位,治理职责是治理机构的集体责任,如董事会、监督委员会、

合伙人、业主、管理委员会、治理委员会、受托人或类似职位的人员。但是,在某些小

型被审计单位,可能由一个人承担治理职责,如在没有其他业主情况下的业主兼经理,

或单独的一名受托人。当治理职责是一项集体责任时,可能由下设组织(如审计委员会

甚至个人)负责具体工作以协助治理机构履行责任。而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下设组织或

个人可能负有与治理机构不同的法定责任。

3.这些差异意味着本准则不可能对所有审计业务详细规定注册会计师就特定事项

与谁沟通。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在没有正式界定治理结构的被审计单位(如某些家族

企业、非营利组织和政府性质的实体),从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业务环境中可能难以

明确识别出适当的沟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委托方讨论或约定

应当与哪些相关人员沟通。在决定与谁进行沟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按照《中国注册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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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应用指南

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

规定了解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适当的沟通人员可能因拟沟通事项的不同而

异。

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

了集团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具体事项。如果被审计单位是集团的组成部分,组成

部分注册会计师与之沟通的适当人员取决于业务环境和拟沟通的事项。在某些情况下,

许多组成部分可能在同一内部控制系统中执行相同的业务,并采用相同的会计实务。如

果这些组成部分的治理层是相同的(如隶属于同一董事会)为避免重复,注册会计师可

以同时就这些组成部分与治理层沟通,以实现沟通目的

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沟通(参见本准则第十三条)

5.在考虑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沟通时,注册会计师需要考虑下列事项:

(1)下设组织与治理层各自的责任;

(2)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3)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下设组织是否有权就沟通的信息采取行动,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

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6.在决定是否需要与治理机构沟通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可能受到其对下设组织与治

理机构沟通相关信息的有效性和适当性的评估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就审计业务约

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时明确指出,除非法律法规禁止,注册会计师保留与治理机构直接

沟通的权利。

7.在许多国家或地区,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名称不同的类似下设组织)。

尽管审计委员会的具体权力和职责可能不同,但与其沟通已成为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

通的关键要素。

良好的治理原则建议:

(1)邀请注册会计师定期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

(2)审计委员会主席和其他相关成员定期与注册会计师联系;

(3))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在管理层不在场的情况下会见注册会计师。

二、治理层全部成员参与管理被审计单位时的情形(参见本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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