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F 103-2004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pdf

  1. 1、本文档共2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HAF103

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

(2004年4月18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发布,2004年修改)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8日起实施

本规定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解释

1引言

1.1目的

本规定提出了确保陆上固定式热中子反应堆核动力厂运行

所必须满足的基本安全要求,以保护人员、社会、环境免受危害。

1.2范围

核动力厂的安全是以核动力厂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

运行和管理均符合核安全要求为前提的,本规定的内容只涉及核

动力厂的管理、调试、运行和退役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2核动力厂营运单位

2.1总的要求

2.1.1作为许可证持有者,营运单位必须对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

负全面责任。营运单位可以把核动力厂的安全运行授权给核动力

厂运行管理者,但仍必须保持对安全负有首要的责任。在此情况

下,营运单位必须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核动力厂的管理必须

保证核动力厂安全运行,遵守法律、法规要求。

1

2.1.2营运单位必须特别强调核动力厂的运行安全,必须贯彻安

全第一的原则。核动力厂营运单位的组织机构必须适合核动力厂

安全运行管理的特点,绝不可将管理非核动力厂的原有组织加以

简单扩充来管理核动力厂。

2.1.3在建立营运单位组织机构时,必须考虑如下的管理职能:

(1)决策职能,包括确定管理目标、确定核安全和质量政策、分

配财力、物力和人力资源、批准管理大纲内容、制定使员工状态胜

任其工作的制度、并根据实现管理目标过程中的业绩对上述各项制

定必要的修改计划;

(2)运行职能,包括在运行状态和事故工况下为核动力厂运行作

出管理决定和采取行动;

(3)支持职能,包括从厂内外组织获得为执行运行职能所需要的

技术和管理服务及设施;

(4)审查职能,包括对履行运行职能和支持职能的情况进行严格

监察,并进行设计审查。监察的目的在于验证是否符合核动力厂安

全运行的规定目标,发现偏离、缺陷和设备故障,并为及时采取纠

正措施及进行改进提供信息。审查职能还包括对营运单位的整个安

全业绩进行审查,以便评价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和确定改进的可能性。

2.1.4必须建立并以文件确定组织机构,以保证履行实现核动力

厂安全运行的如下职责:

(1)在营运单位内部划清职责并授予职权;

(2)确定并验证管理大纲的满意实施;

(3)提供充分的人员培训;

(4)建立与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地方政府的

联络渠道,以处理好与安全有关的事宜;

(5)建立与设计、建造、制造、核动力厂运行和必要的其他(国

内和国际)组织机构的联络渠道,以保证传递信息、专门知识和经

2

验以及响应安全问题的能力;

(6)提供足够的资源、服务和设施;

(7)提供适当的公众咨询和联络渠道。

2.1.5描述营运单位组织机构及履行所有这些职责的管理安排

的文件必须可供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此外,营运单位必须

系统地审查那些可能是安全重要的、在组织机构及管理安排上的

变动,并必须提交给国家核安全监管部门审查。

2.1.6必须明文规定直接从事运行人员和支持性人员中的人员

配备。必须明确规定各级职责权限以处理对核动力厂安全有影响

的事项。必须以职能机构图,包括人力安排及关键岗位职责的描

述,来说明由核动力厂本身或依靠核动力厂外部机构完成支持性

职能。

2.1.7为保证核动力厂在所有运行状态下安全运行、减轻事故后

果并对应急状态作出正确的响应,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岗位

职责、授权级别和内、外联络渠道。

2.1.8营运单位必须

文档评论(0)

1243595614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文档有任何问题,请私信留言,会第一时间解决。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7043023136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