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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国际私法关于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十四章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的概念:也称无遗嘱继承,与遗嘱
继承相对,是指被继承人未留下遗嘱或遗嘱
无效或遗嘱继承人拒绝继承财产时,按法律
的规定进行继承的制度。各国在法定继承的
相关问题,如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代位继承、应继承
份额、继承权的丧失和继
承权的放弃以及遗产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
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各国对继承人的范围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顺序规定不同
各国对继承人的应继份额规定不同
继承人的范围存在法律冲突的问题
未亡的配偶
兄弟姐妹
养子女、非婚生子女
继承人的亲等级别(意大利10等亲;法国
12等亲)
继承人的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以两岸四地为例?大陆法定继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
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香港在上述人
员中除外祖父母外,其余均为法定继承人,
同时还增加了伯、叔、姑、舅、姨、甥、侄,其法定继承人范围
远宽于内地的规定;澳门
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更广,除大陆的法定
继承人外,还包括兄弟姐妹的卑亲属,旁系
至第四等血亲;台湾地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与大陆基本一致,区别主要在于台湾民法典
不承认继子女、继父母、继兄弟姐妹有继承
权,不论其是否形成抚养、扶养关系。除上
述区别外,大陆继承法规定了丧偶的儿媳或
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为法定继承人,这是大陆继承法的一个特别
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均没有将其列为法
定继承人。
继承人的顺序
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
先后次序。
在法定继承中,虽然继承人的范围已确定,
并不是所有继承人可以同时享受继承权,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
顺序来继承。
继承人的顺序:以两岸四地为例
大陆继承法将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
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时还规定,丧偶
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序继承
人。香港法律没有规定继承顺序,而是依继承人与无遗嘱死亡人之间
的婚姻、血亲的远近,经济和生活上的依附程度,来确定继承遗产的
顺序。
澳门《澳门民法典》将法定继承分为五个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
及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配偶及直系血亲尊亲属,即在被继承
人没有卑亲属时,由配偶和尊亲属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三顺序为
与死者有事实婚姻关系之人;第四顺序为兄弟姐妹及直系血亲卑亲属;
第五顺序为四亲等内之其他旁系血亲。台湾地区继承法的继承顺序分
为血亲继承和配偶继承两种情况。血亲划分为四个继承顺序,第一顺
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父母;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第四
顺序为祖父母。配偶可以与血亲的任何一个继承顺序的继承人共
同继承遗产,在没有血亲继承人时则单独继承全部遗产。
继承人的应继份额:以两岸四地为例
我国大陆对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没有规定具体界限和比例,而是
按权利义务相一致、男女平等、赡老扶幼、和睦团结的原则,确定同
一顺序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配。香港对法定继承人应得的份额规定非
常具体。当无遗嘱者死亡时,若只遗下配偶而无其他亲属,其遗产全
部由配偶继承;若只遗下配偶和子女,则应先从遗产中拨出5万元,
并连同自死亡之日起到遗产分割时止,按5%计算的年息归在世配偶,
余下的遗产,配偶享有1/2,其余1/2由子女摊分;若无遗嘱死亡者去
世时没遗下子女,而有在世的父母亲或兄弟姐妹,或兄弟姐妹的子女
时,则应先从无遗嘱死亡者的财产中拨出20万,连同自逝世之日起至
分遗产时按5%计算的利息,一并归在世配偶;余下的遗产在世配偶可
继承1/2,其余1/2由在世的父母双方平均分享;若父母亲均死亡,该
一半财产可由无遗
嘱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侄甥等继承;没有配偶的,由子女、父母
等继承人按血亲远近,经济和生活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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