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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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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第1页

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

一、预缴的时点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

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

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

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

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

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

缴纳附加税费.

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

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

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

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

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

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

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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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

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

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

[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

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

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

「主管国税机关」?

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

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

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

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

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

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

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

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

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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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

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

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

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

三、另一种税负

「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

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

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

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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