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pdfVIP

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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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

XXX根据国务院要求,为简化行政程序,适应经济社会

发展,修订了2000年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修订后的《工程建设项目招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于

2013年10月14日发布,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有关单位和社

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3年10月30日前,通过XXX门户网站

提出意见和建议。

本文将从个人角度解读征求意见稿,以帮助立法部门和同

行更好地理解。

一、总体情况解读

征求意见稿与原规定相比,条文总数不变,均为12条。

其中,完全保留的条文有2条,未进行任何修订,分别是第一

条(立法目的和依据)和第六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

金的项目范围)。删除的条文有2条,分别是第九条(关于国

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及以上的强制招标项目公开招标的特

别规定,以及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部门限制和不得歧视潜在

投标人的原则性规定)和第十条(省级政府可以扩大强制招标

的规模和标准的原则性规定)。

在原条文基础上进行修订的条款有8条。其中,第二条

(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范围)、第三

条(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第

四条(关于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第六条(关于使

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第七条(关于强制

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第八条(关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

形)、第十一条(关于强制招标范围和标准的调整)和第十二

条(关于施行时间和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特别规定)均

进行了修订。

此外,征求意见稿新增了两条条款,分别是第二条(工程

建设项目定义)和第九条(单项合同估算价的规定)。

二、具体条文解读

本文将按照条文顺序对新增、修订和删除的条款进行解读。

由于未进行任何修订,本文不对保留的条款进行解读。

2-

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分为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其中,

工程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

及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具体来说,建设工程被界定为

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五

大类。此外,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也被明确定义,

以更好地处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在法律适用范

围上的冲突问题。

修订后的第三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

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并进行了6项内容的具体修订。其中,第

一款增加了“保障经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的内容。

第二项将“水运”改为“水路”,将“其他交通运输业”、“管道”删

除,将“邮政”提到本项中。第三项将“邮政”、“邮电”删除。原

规定中的第五项整体删除,修改后合并放入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的第一项中。原规定中的第六项项号相应修改为第五项,并详

细列举了生态环境破坏与自然灾害防治、土地整治、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治理等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原规定中的第七项项号相

应修改为第六项。

修订后的第二条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明确了工程、

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三大类。建设

工程被界定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五大类。此外,与政府采购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也

被明确定义,以更好地处理法律适用范围上的冲突问题。修订

后的第三条规定了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

目的范围,并进行了具体修订。其中,第一款增加了“保障经

济社会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的项目”的内容。各项内容的修改

和删除均体现了基础设施项目的保障性、社会公益性的社会属

性。

本文介绍了对原规定的修改,以及修改的原因和影响。其

中,第二项和第三项的修改是基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

职能的变化,第一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内容与相应部门职能

相当。第六项的修改是为了更加详细地列举公用事业项目的范

围。第三条的修改增加了保障公民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务项目,

同时对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修订。其中,第一项的修改体现了

与上条一致的修改思维,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的合并体现

了常见的公共服务合并做法,但删除了旅游项目,增加了“非

经营性”的字眼;第五项的新增内容是基于近年来的新生产物,

删除了商品住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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