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案例..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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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加工: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00+75)÷(1-30%)=250(万元)应缴消费税=250×30%=75(万元)②A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万元)③A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33%):(700-100-75-75-95-275)×(1-33%)=53.6(万元)。(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A厂委托B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A厂后,A厂对外售价仍为700万元。①A厂向B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00十160)÷(1-50%)×50%=260(万元)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A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700-100-160-260)×(1-33%)=120.6(万元)(3)两种情况比较。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67万元。即使后种情况A厂向B厂支付的加工费等于前者之和170(75十95)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盈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盈利有关。自行加工方式的税负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其税负比委托加工方式是轻、还是重呢?仍以上例,A厂将购入的价值1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5万元,售价7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700×5U%=350(万元)税后利润=(700-100-175-350)×(1-33%)=75×67%=50.25(万元)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案例九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A产品,售价17元/件(不含税),成本构成大致为材料10元/件(其中主要原材料9元/件,辅助材料1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进项税额忽略不计),当年预计生产200万件。现有一国外来料加工的订单,由该公司提供辅助材料并加工成A产品,加工费7.5元/件,共计10万件。该公司销售部门的人员作了一个预测,由于来料加工货物出口时免征增值税,其耗用的辅助材料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增加材料的成本,所以该加工成本是辅助材料1.17元/件,工资等其他成本6元/件,合计成本7.17元/件,加工利润是(7.5-7.17)×10=3.3万元,因此签订了该加工合同。你认为该接这笔订单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全部进项税额*免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全部进项税额=10元/件×17%×200万件+1元/件×17%×10万件=341.7万元免税项目销售额=7.5元/件×10万件=75万元全部销售额合计=17元/件×200万件+7.5元/件×10万件=3475万元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41.7×75/3475=7.38万元该来料加工业务的成本总额=1元/件×10万件+7.38万元+6元/件×10万件=77.38万元来料加工业务利润=75万元-77.38万元=-2.38万元即该订单不得不盈利,反而亏损了2.38万元。案例十北京市中关村地区某公司从事软件开发生产的单位,2005年6月实现销售额100万元,7月预计扩大销售一倍达到200万元,6月购进材料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4万,试考虑如何通过安排材料的采购,实现降低税负。(国家对软件行业实施税收优惠,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的软件,按17%税率征收,对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案例十一甲公司将自建自用的两楼旧办公楼按折旧后的净值500万元(公允价值1500万元)加1000万元现金,与某房地产商置换一幢新办公楼(公允价值2500万元),双方均已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现地税局要求甲公司缴纳营业税。公司咨询的问题是,资产按账面净值置换是否应缴营业税?

实际上,单位之间不动产的置换是一种非货币性交换行为,按照营业税法规定,在税收上就是相互销售行为,双方都需要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而且,甲公司这种置换行为,在计算营业税计税依据时,且不能减除资产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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