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协议.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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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代理销售服务合同

甲方(代销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委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

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双方秉持平等自

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私募基金产品代销业务达成如下合同:

1.总则

1.1.甲乙双方应当本着平等互利、有偿服务、相互促进、公平诚信、共同发展的原

则,开展代理销售业务。甲乙双方均向对方承诺,其在合作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遵

守所有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不侵犯任何第三方

的合法权利。

1.2.双方的合作应当着眼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伙伴关系,以互惠互利为前提,以

协同发展为共同目标。

1.3.本合同所指的代销服务系指:

1.3.1.甲方向特定投资人推介乙方设立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1.3.2.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业务。

1.4.本合同为甲乙双方订立的关于私募基金代销业务的整体合作合同。除双方另有

约定外,凡乙方委托甲方代销的乙方发行管理的任何一只私募基金,均适用本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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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但本合同的签署并不代表甲乙双方已就乙方已经或将来发行管理的全部私募基

金自动形成委托代销关系。

1.5.乙方委托甲方代销其发行管理的具体某一个或若干个私募基金(以下简称标的“

私募基金”)时,甲乙双方应就甲方代销各标的私募基金的事宜签订本合同的补充

合同(补充合同的名称以届时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明确甲方代销的私募基

金的名称、各项费用收取标准等事项。补充合同生效后,甲方为乙方的相应标的私

募基金提供代销服务。

1.6.甲方代销的标的私募基金的具体情况以标的私募基金的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合

伙合同(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的内容为准。

2.释义

2.1.本合同中所有未有特别定义的词汇应有如下含义:

2.2.甲方服务客户/甲方客户:是指由甲方介绍或推荐,并最终成功购买乙方产品

的合格投资者,包括个人客户或机构客户。

2.3.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

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或个人:

2.3.1.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2.3.2.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

人。

2.3.3.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4.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2.4.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4.2.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2.4.3.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2.4.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5.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

第2页/共16页

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合同第2.1、2.2、2.4

条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

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2.6.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行

业自律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决定、通知。

2.7.产品:乙方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经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的

私募基金产品。

3.代理销售业务安排

3.1.业务办理时间

3.1.1.基金认购、申购(如有)、赎回的日期根据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

定确定。

3.1.2.基金的募集期间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3.2.交易文件管理

3.2.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及时更新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

材料。乙方应确保其提供资料的合法合规性,确保其与备案资料一致。

3.2.2.对于乙方提供的基金合同、募集说明书、业务规则及其他信息文件,甲方应

通过有效途径提供给客户,以便客户在签署基金合同前有充足的时间阅读,或在交

易前有足够渠道了解相关信息。

3.2.3.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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