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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办幼儿园章程

民办幼儿园章程2017篇一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幼儿园名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小博士幼儿园第三条幼儿园的性质。幼儿园的

性质:本园为自愿举办,对学期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工业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

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从事非盈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四条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幼儿园自愿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深圳市宝安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幼儿园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前进一路180号。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结构第八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候梅女士。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董(理)事(以下简称董、理事)(三)

有权查阅理(董)事会(以下简称董、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九条本单

位开办资金:20万元;出资者:候梅,金额:20万。

第十条本单位的办学结构:

(一)办学规模:(1)本园占地面积350平方米(2)建筑面积1400平方米(3)幼儿园

户外活动面积550平方米。(4)审批部门核准在园生人数为4个班,120人。

(二)办学层次:办学层次:幼儿园(三)办学形式:本园招生对象为3-6岁的幼儿,提

供小、中、大班全日制学前教育。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幼儿园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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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决策机构。

第十二条幼儿园董事会人员五人以上,主要由三部分人组成,即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

教职工代表。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十三条董事会成员必须热心教育事业,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首届董事、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董事长的更换由董事会投票选举,全体董

事过半数通过。更换董事由董事长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

第十五条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和制定幼儿园的规章制度;(三)制定发展

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

额和工资标准;(六)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第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

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二)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组成人员提议时。

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

第十九条副董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

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二)落实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幼儿园签

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当赞成票和反

对票相等时,由董事长作出最后决定。但讨论以下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

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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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幼儿园章程;(三)制定发展规划;(四)审核预算、

决算;(五)决定幼儿园的分立、合并、终止等其他重要变更事项;第二十二条召开董事会议,

董事长或者其指定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

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

围。

第二十三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时,通过

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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