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pdfVIP

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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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

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

议纪要

2018年7月23日

2018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黄永维到第一

巡回法庭调研,组织召开巡回区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要求对巡回区

内四级法院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的疑难问题进行汇总,

形成统一意见,作为行政审判庭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性文件的参

考。根据会议精神,第一巡回法庭行政审判团队将巡回区四省区高级

人民法院报送的问题收集、整理,并报经第一巡回法庭行政专业主审

法官会议讨论,研究形成了《第一巡回法庭巡回区四省区行政审判法

律适用若干疑难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6月8日,第一

巡回法庭在广西北海市召开四省区高院主管副院长和业务骨干参加的

座谈会,对《意见》进行讨论,形成二十八条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诉讼参加人

1.举报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举报人是

否具有原告资格。

答:作为消费者、服务的接受者、竞争权人、受害人、或者举报

事项奖励请求权人等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享有法定

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举报人就举报事项的处

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

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有利害关系,具有原告资格。

仅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宪法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向法定职权

机关举报经营者的违法经营行为,要求予以查处,举报人就举报事项

的处理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通常与法定职权机关的政府信息公

开答复行为或不予答复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资格。但是,

行政机关承诺举报有奖,举报人为获取奖励申请公开相关信息的除外。

理由:《适用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同)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

未作出处理的,投诉人与行政机关作出或未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有利

害关系。(2013)行他字第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

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

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九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

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

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可以参照该答

复确定。同样,投诉人就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

只有在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而投诉时,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投诉处

理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或不予答复行为,才有可能侵犯其合法权

益。以普通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控告、检举权,对当

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查处,行政机关作出的

处理决定或未处理行为,或者举报人对查处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或不予答复行为,均不会对其权利

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原告应当与被申请的政府信

息有利害关系,才具有原告资格。如果只要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决定或不予答复行为不服,均具有利

害关系,将会使政府信息公开案件变成全民诉讼,形成滥诉,浪费行

政资源和司法资源。因此,不能仅仅以与其他公众完全相同的知情权

受到侵犯为由,主张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接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

授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是否是适格被告。

答: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作出的行政

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是适格的被告。但是,就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来看,审判实践中尚未发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村委会或

村民小组行使行政权的情形。

理由: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适用解释》第二十

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

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

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

应当注意区分授权与委托、授权与行使自治权的关系。村委会或

村民小组受委托行使行政权的情形实践中是经常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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