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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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年应

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如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

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

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

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

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时。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

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如果已按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

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7】第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

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

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预缴增值税及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

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

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本办法。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

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x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

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x3%

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

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5.预缴税款时不得跨项目扣除分包款。

6.上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

业税发票;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

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3)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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