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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年应
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
般计税方法。如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
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纳税人的计税方法
(一)一般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
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
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其
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选择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
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及时。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
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如果已按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
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情形
根据财税【2017】第58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
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
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预缴增值税及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根据财税【2016】第36号《营业税改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第17号:
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
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
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
本办法。
1.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
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
包款后的余额,按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9%)x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含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以取得
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
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
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应预缴增值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x3%
3.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
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纳税人应按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5.预缴税款时不得跨项目扣除分包款。
6.上述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
业税发票;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
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
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预缴税款时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并出示以下资料: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
(3)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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