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疗治疗病人防护制度(精选多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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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疗治疗病人防护制度(精选多篇)

第一篇:放疗治疗病人防护制度

放疗治疗病人防护制度

1.放射治疗医师必须根据临床检查结果,对患者肿瘤诊断、分期

和治疗放射利弊进行分析,选取最佳治疗方案,并制定最佳治疗计划。

2.良性病变尽量不采用放射治疗。严格控制对放射治疗敏感的良

性疾病的体外放疗。

3.在保证肿瘤得到足够精确的致死剂量,使其得以有效抑制或消

除的的前提下,按照病变情况,采取适当技术措施,保护射野内外正

常组织和器官,使受照剂量尽可能小,以获取尽可能大的治疗增益。

4.放射治疗医师定期对治疗中患者进行检查和分析,根据病情变

化需要,调整治疗计划。密切注意体外放疗中出现的放疗反应和可能

出现的放射损伤,采取必要的医疗保护措施。

5.保证放射治疗设备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查电器稳定性,剂量检

测系统可靠,门联锁正常。

6.体外普通放疗时,放射治疗医师应对病变组织精确定位,并在

患者受照部位皮肤表面做出射野标记。

7.首次体外放疗前,主管放射治疗医师必须指导放射治疗技术摆

位,落实照射计划。

8.放射治疗技术员必须根据患者靶区的范围选用或制作合适的射

线挡块,对非照射部位,特别是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保护。对

儿童患者尤应重点注意对骨垢、脊髓、性腺、及眼晶体的保护。

9.在照射过程中应监控患者体位的变化,若发现体位发生变化或

其他情况应立即停止照射,并记录下治疗的时间和剂量,继续治疗时,

必须重新摆位,完成预定的照射时间或剂量。

10.物理师应定期对放疗设备的能量和输出剂量进行检测,以保证

治疗剂量的准确可靠

11.IGRT治疗首次治疗复位时,应严格遵循允许误差的范围,复

位操作者要签名,上一级主管技师要核对操作技术员的复位坐标并签

名,确保患者治疗的准确性。

12.治疗技术员治疗时应严格执行医嘱,原计划治疗结束后患者需

要增加治疗次数时必须有主管医师的医嘱方可治疗,避免患者过度照

射。

广州军区肿瘤放射治疗中心

第二篇:放疗科工作人员放射防护制度

工作人员放射安全防护制度

为了避免辐射事故的发生,确保辐射安全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1.院辐射安全和防护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2.辐射装置在使用前必须取得环保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评价

报告;使用过程中由省疾控中心每年进行监测。3.放射工作人员在

上岗前取得放射人员工作证。

4.放射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进入

放射工作场所时,必须正确佩戴个人剂量报警仪;直接接触射线时需

按标准穿着防护用品。

5.放射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因

辐射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的异常照射事件的发生。6.放射工作场

所应有醒目的警示标识。

7.辐射装置使用科室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

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护监测规范。按照照射正当化和辐射防护最

优化的原则,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照者辐射

对健康的潜在影响。

8.发生辐射事故时,应按照《院辐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及时

报告医教部和相关院领导。

第三篇:伽玛刀治疗过程中调整放疗计划制度

伽玛刀治疗过程中调整放疗计划的程序

伽玛刀治疗过程中,遇到患者病情变化、据实际情况有目的修改

放疗计划等各种情况,原放疗计划被迫暂定或停止,需要调整伽玛刀

治疗计划,为保证医疗质量及患者治疗疗效,我科特制定调整放疗计

划的程序规定。

1、治疗过程中,由于患者病情加重或放疗并发症较重,不能耐受

放疗,主管医师必须亲自查看患者,评估病情,如患者不能继续放疗,

报告科主任,予停止放疗。

2、病情好转后,再评估病情,如不能按原计划放疗的患者,继续

放疗;按原计划放疗有困难的患者,予调整放疗计划,通知物理师制

定相应放疗计划,再由科主任审核通过。

3、在治疗过程中,如病人定为标志点消失,应重新定位并画新的

定为标志,制定相应放疗计划,再由科主任审核通过。

4、原计划放疗结束,已达到预设放疗剂量,肿瘤放疗小组再次评

估病情及重要正常器官放疗剂量,如为正常器官在正常耐受剂量范围

内,为达到较好肿瘤控制效果,需要推量放疗的,评估正常组织耐受

剂量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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