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土地盘活方法汇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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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形势和新要求下,对存量土地资源进行梳理,探索存量

土地盘活利用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存量建设用地类型

存量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低效用

地三大类。

(一)批而未供土地

指已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用或农地转用,而

未供应出去的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版)

(二)闲置土地

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

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

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

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

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

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

(三)低效用地

又称为城镇低效用地,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

设用地中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且权

属清晰、不存在争议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

依据:《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

行)》(2016年)

注:《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

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

号)中,明确三调成果于2022年4月15日起正式启用,因

此低效用地概念中“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在今后工作中应更

新为“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因低效用地、批而未供土地、

闲置土地三者之间是平行关系而不是包含关系,应注意三者

之间的区别。

存量建设用地判定示意图

二、存量土地盘活利用

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即通过明晰土地产权,量化土地资产价

值,促使存量土地资产以不同的价格进入相应市场进行交

易,实现土地的产权流动与重组,达到生产要素与土地资源

的优化配置。

通过存量建设用地类型的梳理,对应的盘活利用方式主要包

括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等方面。不同用地类型的

实施主体、开发方式有所不同,实施主体包括政府、市场、

原土地所有权人、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开发

方式包括批而未供用地的调整核销、闲置土地的临时使用、

低效用地的收购储备等。

主要政策激励包括:土地出让租金减免,土地增值收益共享、

财政直接补助、拓宽再开发资金渠道、鼓励异地搬迁改造、

建筑容量调整、纳入“增存挂钩”管理,以及指标约束倒逼管

理。

主要做法汇总如下:

三、主要盘活方式介绍

(一)针对批而未供土地

1、调整核销

对确实不需要的用地,或因规划、政策调整、不具备供地条

件导致批而未供的土地进行清理,按自然资源部《关于健全

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1号)

规定,向省政府申请将用地批文整体或部分地块作撤销处

理,并上报自然资源部备案,核减批而未供土地总规模。

2、组织供地

①对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纳入年度供地计划,加大工作力

度,采取安排项目落户、依法调整规划、办理供地手续等措

施分类推进处置,加快实施供地;

②已经实际使用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限期完善供地手续,

对城市道路、绿化、广场、公园等基础设施,项目实际已供、

已建,但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应简化供地手续,以项目所在

地人民政府或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为业主,办理供地手续。

3、完善条件

①对尚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推进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进

度,协调好拆迁工作,落实征地补偿,妥善安置农民,促使

建设项目完成供地或开工建设;

②加快规划调整,因城乡规划调整、政府发展思路变化等无

法供地的,应及时调整规划,加快供地。

(二)针对闲置土地

1、延长动工开发期限

签订补充协议,延长动工开发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2、调整用途、规划条件

如有需要调整土地用途或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

续,土地价款重新核算,更改后的土地用途同样需要符合法

律法规。

3、临时使用

如果有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发土地,可以由政府安排临

时使用,但临时使用的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4、调整核销

通过协议形式,将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收回。

5、置换土地

如果因规划依法修改而导致土地闲置,在缴清土地价款、落

实项目资金的情况下,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注明为置

换土地。

(三)针对低效用地

1、增容技改

低效用地企业在不改变原有用途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多层高

标准厂房等途径提高容积率或建筑密度、增加固定资产投

入、进行生产设备和技术改造升级等方式继续开发提升土地

利用水平和产出效益。

2、兼并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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