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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基础知识(总则)
1.最新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2.公司法用语含义: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
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出
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
股东。
(3)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
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
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4.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5.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
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6.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
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
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7.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
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
司承担。
8.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
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
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
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
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10.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
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3.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
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
效。
15.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
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16.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
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18.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
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
办理的登记。
19.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
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
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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