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益寿年年终身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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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益寿年年终身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产品特色

安全守护,终身养老护航

领取可选,回馈稳稳财富

后顾无忧,提供未来保障

投保提示

投保范围:男性: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六十九周岁以下(含六十九

周岁),女性:出生满三十天以上(含三十天)、六十四周岁以下(含六十四周

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交费方式: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20年交;分期支付保险费

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交纳

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保险期间:终身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

(1)若按年领取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时仍

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100%给

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2)若按月领取养老年金:

自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含)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月日时仍

生存且本合同仍然有效,本公司将于每个保单周月日按有效保险金额的8.5%给

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达到养老年金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

单周年日。本合同养老年金领取年龄为女性55周岁、60周岁或65周岁,男性

60周岁、65周岁或70周岁,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如投保人未选择养老年金领取方式,则以月领方式办理。

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的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

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为上一保

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1.03倍。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

合同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本公司按

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本合同

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已给付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起20个保单年度届满后身故,本公

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

动车。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

司向除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向投

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除上述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详见《珠江益寿年年终身养老年金保险条款》中“2.5保险责任”、“3.2

保险事故通知”、“6.1效力中止”、“8.1如实告知”、“8.3年龄错误处理”

等条款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退保

自投保人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如投保人认

为本合同与投保人的需求不相符,可以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保险费并

可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且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后退保,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考虑到保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经营支出、保险责任对应的成本以及客户提前

终止保单导致本公司的损失,本公司从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中扣除了相关费用。

因此,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上述现金价值根据相关精算原理计算。

保单贷款及减保

(一)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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