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十篇).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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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

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

教育的制度。

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或组织干部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一

般采取个别谈话方式。

在组织考察、年度考核、民主测评(评议)或群众信访举报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但不够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1、在贯彻执行__路线方针政策上存在问题。

2、在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和维护领导班子班子团结等方面存

在问题。

3、在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廉政准则(试行)》和干部廉洁自

律规定等方面存在问题。

4、在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方面存在问题。

5、在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方面存在问题。

6、在直接分管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重大问题,并在

社会上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遭受重大损失。

7、在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职工根本利益方面存在问

题。

8、存在其他需要戒勉谈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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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1、向谈话对象指出所存在的问题。

2、要求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或说明。

3、区别不同情况,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教育或戒勉,提出整改意

见和建议。

4、根据具体情况,可要求谈话对象限期作出对问题的认识及整改

措施的书面报告,并送纪检监察部门。

经戒勉谈话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应追究其纪律责任或给予

组织处理。

戒勉谈话的记录和戒勉谈话对象的书面报告应妥善保管,按规定

归档。

人民法院诫勉谈话制度(二)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____,加强卫东区人民法院机关廉政建设和

反腐败工作,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领导干部“一岗

双责”,把监督与教育、管理相结合,促进司法公正,廉洁办事。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卫东区人民法院党

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廉政谈话是指在区法院党组的领导下,以司法公正、秉公

办事为主要内容,由谈话人代表组织对被谈话人进行谈心教育帮助,

对可能出现的问题提起注意,把苗头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对已经出

现的问题予以告诫,及时改正的一项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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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廉政谈话分为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

任前谈话是对新上任的部门正副职领导、新任法官实行的一种廉

政谈话,对其在办案公正、廉洁自律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方面

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予以指出,要求其注意

加强和改正;进一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并认真地落实部门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

提醒谈话是指对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反映较强烈、或有苗头性问

题以及三次以上受到“社会不良反映”的被谈话人,进行谈话廉政纪

律教育,做到早打招呼,及时提醒。

诫勉谈话是指对经纪检组监察室初步检查,具有一定错误或

1轻微违纪行为的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告诫,督促其改

正。

第四条廉政谈话内容:

⑴维护__团结统一,与____保持一致,遵守政治纪律的情况;⑵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院和省高院以及本院关于审

判、执行工作纪律制度以及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情况;⑶履行工

作职责情况;⑷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中纪委、省、市、区纪委

关于廉洁自律的情况: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投诉以及群众反

映强烈的问题;⑹其他需要提醒和告诫的问题。

第五条谈话分工: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谈

话;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部门正副职领导谈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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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职领导和监察室领导与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谈话:视情况需要可随

时确定谈话人。

第六条廉政谈话组织实施。

⑴院长与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进行提醒或诫勉谈

话,与新上任的部门正职进行任前谈话,由院长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

施;⑵副院长、政治处主任、纪检组组长与分管部门领导的提醒或诫

勉谈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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