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盛世鑫享(2.0版)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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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盛世鑫享(2.0版)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盛世鑫享(2.0版)养老年金保险,我们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64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5日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的领取频次分为年领和月领,您可以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

种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养老年金

养老年金的开始领取年龄分为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和65周岁,您可以在

领取频

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

次、开始

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金开始领取年龄后的首个保单

领取年龄

周年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二次及以后的养老年金领取日为首个养老

及领取日

年金领取日在之后每年或每月(按养老年金领取频次确定)的对应日,如

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当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约定的首个养老年金领取日起,在每个养老年金领取日

零时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领取频次给付养老年金。其金额为:

2.养老年金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额的100%;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额的8.5%。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者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

3.身故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金(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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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

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

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本合同“4.2保

险事故通知”、“5.1犹豫期”、“7.3合同效力中止与恢复”、“7.5年龄性别错误”、“7.6明

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5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

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费

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

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

您已交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经我们审核同意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

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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