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西省商业性牲畜治疗费用养殖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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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商业性牲畜治疗费用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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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商业性牲畜治疗费用养殖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猪、牛、羊、驴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

险牲畜”):

(一)投保的牲畜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

(二)投保牲畜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

第三条下列牲畜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运输途中和非在保险地址饲养的牲畜;

(二)饲养场所在传染病疫区或蓄洪、行洪区内的牲畜;

(三)未经当地畜牧防疫部门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牲畜;

(四)其他不符合本保险条款约定条件的牲畜。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牲畜因患下列疾病,经兽医确诊后,为治疗患病保险牲畜所产生的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猪: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和疫病;

(二)牛: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黏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等疾病和疫病。

(三)羊:口蹄疫、布鲁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传染性胸膜炎、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脑(肝、肺)包虫病、肉羊猝狙、肉羊快疫、肉羊肠毒血症、肉羊黑疫、沙门氏菌病、李氏杆菌病、产后败血、破伤风、焦虫病、坏死杆菌病、气肿疽、肉羊痘炭疽等疾病和疫病。

(四)驴:破伤风、梭菌病、马传染性贫血病、传染性胸膜肺炎、驴腺疫、流行性感冒、驴鼻疽、炭疽病、急性胃扩张、胃肠炎、肠阻塞、胃蝇,马鼻疽、流行性淋巴管炎、驴副伤寒、驴巴氏杆菌病、马传染性脑脊髓炎、非洲马瘟、疝痛、口炎等疾病和疫病。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牲畜患病,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及时医治导致病情加重产生的额外治疗费用,以及引发的并发症所需的治疗费用;

(二)患保险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牲畜防疫费用;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商业性牲畜治疗费用养殖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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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第六条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疾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单位保险金额根据保险牲畜日常治疗费用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单位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牲畜的市场价值。

保险金额=每头猪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猪保险数量(头)+每头牛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牛保险数量(头)+每头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驴保险数量(头)+每头羊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羊保险数量(头)

育肥猪、育肥牛、育肥驴、育肥羊的保险数量参考投保时的预期出栏数量确定,其他类型的猪、牛、驴、羊的保险数量参考投保时的存栏数量确定,具体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八条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

载明。

保险单中同时载明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及观察期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条自本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牲畜的疾病观察期。保险牲畜在疾病观察期内患疾病、疫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退还该保险牲畜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保险牲畜,免除疾病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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