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质量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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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为规范、加强公司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明确质量管理责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管网集团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管网集团物资采购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单位物资质量管理工作;公司受委托管理的控股公司应通过法定程序贯彻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3术语和定义

3.1驻厂监造

监造单位委派监造人员进驻产品制造单位开展的监造工作。

3.2关键点监造

监造单位根据产品生产关键工序的时间节点,委派监造人员开展的监造工作。

3.3总监造工程师

由监造单位授权,代表监造单位全面负责履行监造合同,主持项目监造机构工作的注册设备监理师。

3.4专业监造工程师

负责某一类设备,或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某一专业的监造工作,具备相应资质并具有相应文件签认权的专业工程师。

3.5监造员

经培训合格,协助专业监造工程师开展工作的监造人员。

3.6文件见证点(R)

由专业监造工程师对工程项目的有关文件、记录或报告等进行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7现场见证点(W)

由专业监造工程师对产品制造的过程、工序、节点或结果进行现场见证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8停止见证点(H)

由专业监造工程师现场见证并签认后,方可转入下一生产环节而预先设定的监造控制点。

3.9日常巡视检查

监造工程师对产品制造过程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督察活动。

3.10理化检验

根据标准和要求,应用物理或化学的技术方法,采用理化检验的设备或化学物质,按一定的测量或试验要求对物资进行的检验。

3.11必检物资

质量检验中必须进行理化检验的物资。

3.12质量问题

采购物资尚未使用到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在入库检验、运输、仓储保管、安装调试等过程发现的不合格物资事件为物资采购质量问题。

质量问题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未造成工期延误或直接经济损失小于十万元人民币的为一般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工期延误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十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由于恶意行为造成质量隐患,以及在多家所属企业发生相同或类似质量问题的为重大质量问题。

3.13质量事故

因物资采购质量问题在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中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的事件,以及在国家、省(市、自治区)或集团公司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采购并使用的物资不合格事件为物资采购质量事故。

4职责

4.1物资管理部

4.1.1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物资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标准规范;

4.1.2建立健全公司物资质量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公司物资质量管理指标并组织分解落实与监督;

4.1.3配合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监督抽查并组织问题整改;

4.1.4负责公司物资质量问题、纠纷及投诉的调查处理;

4.1.5按管理权限负责公司物资质量事故调查,参与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事故调查;

4.1.6负责协调、监督所属单位重要物资的监造工作;

4.1.7负责产品质量抽查中物资供应商的相关处理工作;

4.1.8负责公司物资质量管理信息统计报送。

4.2公司和所属单位有关技术部门

4.2.1负责编制或审定采购物资技术文件;

4.2.2负责编制或审定采购物资技术评分表;

4.2.3参与物资采购技术交流活动;

4.2.4参与采购物资质量问题调查;

4.2.5确定必检物资的具体理化检验项。

4.3公司所属单位物资管理部门

4.3.1贯彻落实公司物资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4.3.2委托具有监造资质的单位实施产品监造;

4.3.3按照要求对必检物资选取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理化检验。

4.3.4及时反馈采购物资的质量情况;

4.3.5协助完成物资质量问题、事故调查;

4.3.6落实产品质量抽查中物资供应商的相关处理工作;

4.3.7负责本单位物资质量管理信息统计报送。

4.4其他单位

4.4.1采购实施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物资采购质量负责;

4.4.2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造)等单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物资采购质量各负其责,有关责任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终身负责;

4.4.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授权承担相关质量监督工作。

5管理内容

5.1基本要求

5.1.1公司物资质量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监管”的体制。实行“谁采购、谁负责”的质量负责制。按照权责对应的原则,加强设计选型、供应商选择、采购实施、产品监造、验收使用、仓储保管等关键环节的质量管理。

5.1.2公司所属单位应明确承担物资质量管理职能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物资质量管理人员。国家和集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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