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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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学(1.1.7)--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体系

学习指南: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

目前在国内外学术界,对于国际经济法基本概念的认识是不尽相

同的。学者们站在不同的角度,给国际经济法下过种种不同的定义。

不过,如果不考虑关于国际经济法各种不同定义之间的一些细微差别,

可以大致地将关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不同观点分作两类,即关于国际

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和广义概念。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国际

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学者是英国的施瓦增伯格、法国的卡欧等

欧洲大陆学者,我国的王铁崖教授也持此观点。

按照国际经济法的狭义概念,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部分或

一个分支;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作为国际公法调整对象的国际公

法主体之间的关系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仅由包括条约和国际

惯例在内的各种国际渊源构成。代表学者是美国的杰塞普、杰克逊等,

日本的金泽良雄等,我国的陈安教授为代表的主流学者持这种观点。

然而,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

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既存在于

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主体之间,也存在于国家、国际组织等国

际公法主体与自然人、法人等国内法主体之间,还存在于自然人、法

人等国内法主体本身之间。

按照广义的国际经济法概念,国际经济法并非仅仅是国际公法的

一部分或一个分支,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法律门类或

法律领域;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

仅是其中的一部分;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

渊源。

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多数学者持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观点。本课程

亦采取广义国际经济法观点。

二、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特征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

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法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包括国际贸易

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

国际经济法的特征是:

(一)主体的复杂性,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分别属

于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渊源的多样性,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

还包括不同国家涉外经济法规,以及国际民间组织的商务惯例。

(三)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既有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的民商事私法

关系,也有纵向的国家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管制等经济法关系,还包括

国家间缔结的国际条约等国际法关系。

(四)调整对象的广泛性:即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关系、国际技术

转让关系、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直接投资关系、国际金融关系和

国际税收关系等。

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

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综合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主要由以下各具

体的法律部门构成: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

际税法。此外,还包括争端解决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制度,这些领

域互相渗透、互相联系,构成了一整套多层次的法律体系。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1.主体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

济组织等。国际公法的主体则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并不包括自

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2.调整对象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存在于各种国

际经济法主体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而并非仅仅是国家、国际组织之

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是则是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国际

关系。

3.渊源不同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既包括国际渊源,也包括国内渊源。而国际公

法则仅包括国际渊源。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

1.一般性的法律原则是共同的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则是共同的。这些原则

主要有:国家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有约必守原则;等等。

2.法律主体的部分重合

诸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也是国际公法

的主体。这表明,国际经济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部分重合的。

3.法律渊源的部分重合

条约和国际惯例等既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也是国际公法的渊源。

这表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国际公法的渊源是部分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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