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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通用8篇)
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通用8篇)
随着人们自身素质提升,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通常情况
下,报告的内容含量大、篇幅较长。为了让您不再为写报告头疼,以
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
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篇1
国家根据实验室对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并依照实验
室生物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将实验室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新建、改建、扩建三级、四级实验室或者生产、进口移动式三级、四
级实验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并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手
续。
(二)经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三)符合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并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五)生物安全防护级别与其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
前款规定所称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由国务院投资主管
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制定国家生物安全实验室体系规划应
当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原则,并应当召开听证会或
者论证会,听取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投资管理和实验室管理等方面
专家的意见。三级、四级实验室应当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认可机构应当依照实验室生
物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三级、四级实验室进行认
可;实验室通过认可的,颁发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证书。证书
有效期为5年。一级、二级实验室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
活动。三级、四级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实验目的和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
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通过实验室国家认可。
(三)具有与拟从事的实验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四)工程质量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三级、四
级实验室是否符合上述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给从事高致
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证书。
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证书的实验室,需要
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以
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
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医院生物实验室安全自查报告篇2
为深入实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
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规范
我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根据县卫生局安排,对我院实验室生物安
全管理进行自查整改,自查整改情况如下: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
检验科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江西省
卫生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进
行学习,并对有关生物安全各项规章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存
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实验室所从事的实验活动均严格遵守有关的
国家标准和实验室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监督检查实验室
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记录,
定期召开会议讨论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二、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管理及运输
根据通知要求积极组织相关人员主要学习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菌(毒)种的管理严格登记制度,收到菌(毒)种后立即进行编号登
记,详细记录菌(毒)种的名称、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日
期、数量。在菌(毒)种的管理,安全保卫制度,安全保卫措施,保
管过程中,传代、分发及使用,均应及时登记,定期核对库存数量。
菌(毒)种在进行销毁时,灭菌指示标志,灭菌效果,同时做好销毁
登记等内容。
三、实验室生物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在此次自检中,我院实验室对以前制订的处置意外事件的应急指
挥和处置体系,进一步进行了修订,使之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针
对当发生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等)或设施出现故障时,我们制定
了可能遇到的紧急情况及其处理原则。同时规范了菌(毒)种外溢在
台面、地面和其他表面的的处理原则、皮肤刺伤(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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