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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安全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所涉及的医疗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安全是医疗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落实医疗安全责任。
第二章医疗安全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医疗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临床科室负责人、护士长等组成。
第六条医疗安全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本机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组织本机构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
(三)监督、检查本机构医疗安全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四)处理医疗安全事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安全事件;
(六)其他与医疗安全相关的工作。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安全监控部门,负责本机构医疗安全监控工作。医疗安全监控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收集、整理本机构医疗安全信息;
(二)分析本机构医疗安全形势,提出改进措施;
(三)对本机构医疗安全工作进行评价;
(四)参与医疗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其他与医疗安全监控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各部门、各岗位应当明确医疗安全职责,落实医疗安全措施,保障患者安全。
第三章医疗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条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医疗安全知识;
(三)医疗技术操作规程;
(四)医疗安全风险防范;
(五)医疗纠纷处理;
(六)其他与医疗安全相关的内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记录医务人员参加教育和培训的情况。
第四章医疗安全监控与改进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监控体系,对医疗安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监控。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监控:
(一)建立医疗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医疗安全风险应当及时报告;
(二)建立医疗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医务人员发现医疗安全事件应当及时报告;
(三)建立医疗安全评估制度,对医疗安全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四)建立医疗安全改进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制度,确保改进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安全监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督促落实。
第五章医疗安全事件处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安全事件处理制度,保障患者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医疗安全事件包括以下情形:
(一)医疗事故;
(二)医疗过错;
(三)医疗意外;
(四)其他影响患者安全的事件。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对患者进行救治;
(二)保护现场,保留相关证据;
(三)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启动医疗安全事件调查。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疗安全事件进行调查,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安全事件处理结果,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有关医务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二)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医疗安全管理;
(三)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奖励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制度,造成医疗安全事件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制度,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医疗机构所有。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本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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