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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页

发布日期:2010-08-3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

银行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代理保险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农业发

展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理保险业务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各级机构(以下简

称“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以下简称“被代理机构)的委托,在被代理机构授权范

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三条代理保险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代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关内

部管理规定,不得超范围或超授权经营。

(二)防范风险原则。代理机构应将代理保险业务作为防范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

(三)优质服务原则。代理机构应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在代理范围和代理权限

内为客户提供至诚、高效、周到的投保和理赔等服务。

第二章资格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须经省分行转授权,并取得保险监管部门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

证》;经省分行批准,与在省分行统一签订代理合同以外的保险公司开展代理业务的,还必须与

被代理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方可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遗失补发、注销、公告,由省

分行统一集中后根据省保险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到省保监局代为办理。各二级分行应建立监测台

账,对其到期时间、代理险种进行登记监测。《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有效期3年,各行应在到

期前2个月向省分行报告,由省分行向四川省保监局申请换发;对原《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所

登记的险种范围不能覆盖我行代理险种的,要及时向省分行提出申请,增加险种。

第六条省分行本着自愿、诚信、平等、互利的原则,与被代理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

理合同》,各二级分行和县级支行原则上不再与被代理机构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严格按

照《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办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应包含以下条款:(一)合同双方的名称。(二)合同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代理地域范围。(四)代理期限。(五)代理险种。(六)保险费划

缴方式和期限。(七)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方式。(八)违约责任。(九)争议处理。(十)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第八条《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代理期限应在代理机构持有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

有效期之内。

第九条被代理机构的选择和总量控制。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页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四川省分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2页

(一)省分行选择被代理机构时,优先考虑已与总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若选

择未与总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应在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之前,报总行审批。

(二)地(市)级代理机构和县(市)级代理机构原则上不得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

如确需单独签订,需报经省分行审批和授权。

(三)地(市)级代理机构和县(市)级代理机构应在已与省分行签订银保合作协议的保

险公司中选择一家或两家保险公司进行合作,使代理业务相对集中到被我行认可的保险公司。

第三章代理业务范围

第十条代理机构的代理业务包括:(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查勘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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