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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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法律服务系列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

准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公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

称评价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省有

关深化职称改革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符合法定条件,在公证机构从

事公证业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证员职称包括:

(一)正高级职称:一级公证员;

(一)副高级职称:二级公证员;

(三)中级职称:三级公证员;

(四)初级职称:四级公证员。

第四条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实行代表作制度,

公证书、理论文章、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可作为业绩,

重点考察成果质量,注重公证员的实际贡献。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

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

行岗位职责,依法、规范、诚信执业。恪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勇于担当,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作风端正,按照要求参加

继续教育。

第三章申报评审条件

第六条学历资历条件

(一)四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担任公证员满1年,且近1

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公证员满3年,且近3年年度考

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一)三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担任四级公证员满2年,

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四级

公证员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

次。

(三)二级公证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公证员满2年,且近2年年度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2.具备硕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学

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担任三级公证员满5年,且近5年年度

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四)一级公证员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二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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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满年,且近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

毕业,分别按大学专科、大学本科学历申报参评公证员职称。

第八条能力业绩与成果

(一)四级公证员

1.基本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认真执行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3.初步掌握公证员执业技能,能够独立承办基本的公证事

项和公证事务;

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视同具备四级公证员能力,

符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四级公证员。

(一)三级公证员

1.熟练掌握公证相关法学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准确理解、

熟练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制度;

4.具有较丰富的公证业务经验,熟悉办证流程,能够独立承

办公证事项和事务,近三年内在公证卷宗质量检查、专项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等检查中无不合格卷,执业质量评定为“合

格”以上,未出现错假证、无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5.具有较丰富的公证管理经验,能够独立负责某领域公证工

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方面作出一

定贡献;

6.1

工作业绩与成果符合下列条件至少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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