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疫情报告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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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结核疫情登记报告转诊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传染病管理,及时上报并登记肺结核疫情,

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全院医务人员,重点为影像科医师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结核病防治管理

办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

4、内容

4.1信息报告部门及报告人

公共卫生科负责肺结核的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执行首诊

负责制,影像人员和临床医师要依法依规及时报告法定传染

病,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要求的落实。发现肺结核病人

要填写转诊单,转县结防所,并做好登记。

4.1.1建立健全肺结核诊断、登记、报告、培训、质量管

理和自查等制度。

4.1.2负责对本单位相关医务人员进行传染病诊断标准

和信息报告管理技术等内容的培训。

4.1.3负责传染病信息报告的日常管理、审核检查、网

络报告(数据交换)和质量控制,定期对本单位报告的传染

病情况及报告质量进行分析汇总和通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

1

机构开展传染病疫情调查和信息报告质量考核与评估。

4.2病种和诊断分类

肺结核为法定传染病中的乙类传染病,属于临床诊断病

例。发现肺结核及可疑病人都应填写及时,通过网络发送报

告卡到公共卫生科。

4.4登记与报告

责任报告人在诊疗过程中应规范填写门诊日志、放射登

记。首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肺结核病人、疑似病人应按

照要求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

4.5填报要求

《传染病报告卡》统一格式,可采用电子形式填报,内

容完整、准确,填报人签名。传染病报告卡中须填报患者有

效证件号码;患者为学生或幼托儿童须填报其所在学校/幼

托机构全称及班级名称;14岁以下(包括14岁)儿童均应

填写家长姓名。

4.6报告时限

发现肺结核及疑似病人及时向县结防所转诊,最晚不能

迟于6小时。

4.7报告数据管理

4.7.1审核。

传染病报告管理人员须对收到的电子肺结核报告卡的

信息进行错项、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对有疑问的报告卡

必须及时向填卡人核实。

2

4.7.2订正

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因该病死亡或填卡

错误时,应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卡片类别选择订正项,并注明原报告病名。对报告的疑似病

例,应及时进行排除或确诊。

4.7.3补报

责任报告单位发现本年度内漏报的传染病病例,应及时

补报。

4.7.4查重

每日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报告信息进行删除。

4.8资料保存

纸质《传染病报告卡》及传染病报告记录保存3年。

4.9信息系统安全管理

配备传染病信息报告专用计算机和相关网络设备,保障

疫情报告及其管理工作。不得利用传染病数据从事危害国家

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对外泄露

传染病病人的个人隐私信息资料。

信息系统使用人员不得转让或泄露信息系统操作账号

和密码。发现账号、密码已泄露或被盗用时,应立即采取措

施,更改密码,同时向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10考核与评估

4.10.1质量控制:定期对影像科登记和本院门诊各临床

科室门诊日志登记、住院登记,包括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等

3

进行自查,并把自查监测情况及时与结防所查对,对存在问

题落实整改措施,发现肺结核漏报应及时做好补报。

4.10.2落实奖惩制度,按有关规定做好肺结核报告工作

的医师,按照每例5元进行奖励,对漏登漏报的给予全院批

评教育,责令补报,并每例罚款100元,严重者按有关法律

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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