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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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一、总则

1.1本办法旨在规范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营

造和谐、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老旧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1.3老旧小区物业管理遵循政府指导、业主自治、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

2.1物业服务企业

(1)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资质,依法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2)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相关部门的

监督。

2.2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是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物业管理规约,选聘和解

聘物业服务企业,审批物业服务费等事项。

(2)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2.3业主委员会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协调。

(2)业主委员会应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接受业主监督。

三、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3.1公共区域环境卫生

(1)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扫、保洁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绿化养护,确保绿化带整洁美观。

3.2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2)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档案,定期向业主公布维修养护情况。

3.3安全防范

(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

(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物业服务费

4.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4.2物业服务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

4.3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五、违约责任

5.1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5.2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附则

6.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6.2本办法解释权归业主大会所有。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与解聘

5.1选聘

(1)业主大会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2)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资质、业绩、服务质量和信誉等因素。

(3)选聘程序应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组织评审、公示中标结果等环节。

5.2解聘

(1)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大会可以解聘:

a.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经催告仍不改正的;

b.因管理不善导致小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c.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2)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前,业主大会应听取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陈述和申辩。

六、物业管理质量的监督与评价

6.1监督

(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2)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接受业主、业主大会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

6.2评价

(1)业主大会应定期组织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2)评价内容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安全防范、服务态度等。

(3)评价结果作为物业服务企业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纠纷处理

7.1物业服务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7.2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物业管理活动的其他规定

8.1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期限保存。

8.2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

8.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开展业主满意度调查,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九、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

9.1物业服务企业因合同到期、解聘等原因退出小区物业管理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本办法

规定办理退出手续。

9.2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时,应将物业管理档案、资料、设施设备等完好无损地移交给业主委

员会或继任物业服务企业。

九、物业服务企业的退出机制(续)

9.3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过程中,应确保物业服务不间断,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9.4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临时物业服务团队,保障小区基本运行,直至

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入驻。

十、业主的权益保障

10.1业主享有以下权益: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获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

(2)参与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

(3)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费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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