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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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精选7篇)

医院考勤的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全面管理,强化考勤管理工作,规范各种休假

制度,维护工作秩序,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利益,确保医院各项工作的

顺利进行。根据最新的国务院、江苏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医院的实

际情况,特调整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勤

(一)全院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工作职责,休各种假期

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做好交接工作方可休假。需续假的,应

在假满前提出申请。

(二)科室负责人应本着对医院、科室及职工负责的态度,合理安排

每个职工的工作、休假、加班,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考勤员按考勤要求如实记载,认真统计工作和休假情况,按照

考勤表的列项结清当月各类休假的天数,考勤表经科室负责人审阅同

意后,于次月3日前报送综合考核办,各种假条证明附后。

(四)一周内工作满三天,方可享受休息日。在休假期间,如遇法定

休假日或休息日,其休假日和休息日按有关规定冲销。

(五)如对科内违规的.或缺勤的隐瞒不报,经核实追究科室负责人

及考勤员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六)职工的出勤情况,作为职工调资、发奖、评先、晋升的重要内

容之一。科室的考勤管理工作,作为科室负责人的年度考核指标之一。

第三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职工休各种假期,均应由本人填写《休假申请表》,并按规定

权限逐级审批。各科于次月3日前将《休假申请表》报送综合考核办。

(二)职工出差、休假在外患病需请病假的,除急诊外,其余疾病一

律要回本院办理请假手续。遇有特殊情况(急诊、重病、意外等),

在可能的情况下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相关领导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

续。补办请假手续必须在事后一个月内完成,未办手续或者请假未获

批准而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急诊需持当地医院相关病历资料、疾

病证明回医院补办病假手续,意外凭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资料。

(三)凡请假期满或提前返岗者,在上班前应及时到科室负责人处办

理销假手续,并报综合考核办备案。未按规定销假而造成考勤失误的,

责任自负。

(四)参加学习、进修及公务活动等,按《关于职工外出参加学习的

管理规定》执行。未经医院批准外出者,参照《卫生部考勤暂行办

法》,按旷工处理。

(五)科室正副主任、正副护士长不得同时请假,休假时应合理安排

好工作。

第四条假期审批权限

(一)职工请病假的,病假条必须由相关疾病专科主任出具病假证明

(急诊除外),并要求附带病历,病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

长审批;病假7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病假7天至15天的

由分管院长审批;病假15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

室负责人签署意见,逐级审批。

(二)职工请事假的,事假1天的由所在科室主任或护士长审批;事

假3天内的由相关职能科负责人审批;事假4天至7天的由分管院长

审批;事假7天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所有的假期必须有科室负责人签

署意见,逐级审批。

(三)国家规定的劳动者休假,如生育假(产假、护理假、流产假、

节育假)、丧假等休假天数按国家规定执行,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报分管院长审批。休婚假须先到工会核准,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休

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带薪年休假、放射假、

探亲假由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

审批。工伤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休假,科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逐级审批。

(四)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假期计算(《卫生部考勤暂行办法》)

(一)病假、生育假(产假、护理假、哺乳假、流产假、节育假)、

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二)事假、婚假、丧假、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假日和公休假日。

(三)放射假期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但含公休假日。

第六条病假、事假期间的工资、绩效奖待遇

(一)病事假期间扣(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40%,病假1天扣2

天,事假1天扣4天,直至扣完为止。(扣发后不低于工资总额的

80%,更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合同制职工参照在职人员病、事假天数规定扣发。(扣发后余

额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

(三)卫生津贴按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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