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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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范本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的基本

情况和建设项目规划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审批

权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

级规划管理。县人民政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

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地级、县级市人

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定义:《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城市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

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

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的选址意见书。

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

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

意见书。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

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

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

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核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

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收购的土地进行规划审查,

出具拟收购土地的选址意见书,不符合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

详细规划规定的用途的土地,不予核发选址意见书。

说明

一、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申请各类建设项目选址

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二、建设单元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和规划设计条件后应委托

有资质设计单元编制规划方案报审。规划方案审定后持工程前

期准备计划(用地计划)等工程批文方可办理《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

三、《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确需延长的,

须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延长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四、建设单位到XXX窗口和各分局申报建

设项目,材料不全,窗口和分局谢绝受理。

五、内容应由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如由填写不实引发的一

切矛盾纠纷,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涉及审批内容调整的须另附原批准文件和说明调整理

由的报告,重大调整须附相应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

申办《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一、设置依据及适用范围

为保证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符合城市规

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在城

市规划区内举行建设,办理规划选址、计划立项、土地出让、

确定土地规划用途、旧区改造、临时用地及临时建设的工程,

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二、申办程序

1、建设单元在每个工作日(周一至周六,以下同)

持有关资料到规划

局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报。

2、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资料时,如发现有可以当场

更正的错误

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如发现材料不齐全

或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

容。

3、窗口工作人员在核收申报资料时,应举行工程

建设报件登记并注

明收件内容及日期。

4、申报资料经窗口工作人员核收后,将申报资料转工程

包办人。5、工程包办人接到窗口转来的申报资料,经审核认

为需补正相关文

件,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转窗

口,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后重新申报。

6、经审核申报材料合格后,项目经办人进行现场

踏查,符合选址要

求的项目,报送市规划局报审办理。不符合规划要

求的项目,由经办人填写退件说明转窗口发件。

注:自《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发放之日起六个月

内未取得《建设用

地规划许可证》的,该《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自

行失效。申请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选址

意见书》有用期限的,应当在《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有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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