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西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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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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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从事肉牛养殖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养殖大户、养殖户等养殖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牛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一)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二)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三)投保的肉牛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

(四)保险标的必须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饲养场所内;

(五)投保时肉牛畜龄需在6个月(含)以上;

(六)投保肉牛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肉牛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

的统一标识。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牛在保险单载明的饲养场所内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口蹄疫、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牛焦虫病、炭疽、伪狂犬病、副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牛出血性败血症、牛病毒性腹泻粘膜病及强制免疫副反应。

(二)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三)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三条第(一)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标的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保险肉牛在疾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三)政府扑杀以外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

(四)保险肉牛未按免疫程序接种;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商业性肉牛养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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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险标的遭受饥饿、中暑、摔跌、淹溺、中毒、互斗、阉割、被盗、走失、宰杀;

(六)除畜牧兽医机构书面证明,因意外事故、疾病或为了延续保险标的生命而进行的治疗和手术外,其它手术、用药所引起的死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饲养场所以外发生的保险标的的死亡;

(二)没有未按规定佩戴标识或标识不符;

(三)保险肉牛因病死亡且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八条保险肉牛每头保险金额参照当地主要肉牛品种的畜龄以及肉牛的市场价格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最高以市场价格的70%为限,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保险数量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保险责任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和保险人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与观察期

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含)内为保险肉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肉牛,免除观察期。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收到投保人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并同意承保后,应当及时验标,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尽快赴现场查勘定损,并向被保险人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同时应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提供所需理赔资料。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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