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山东省兰陵县地方财政大蒜种植保险(2021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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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地方财政大蒜种植保险(2021版)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省兰陵县地方财政大蒜种植保险(2021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大蒜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等生产主体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大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大蒜”):

(一)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并在当地连续种植两年以上(含);

(二)大蒜种植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要求和技术规范,生长管理正常;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第三条种植于房前屋后等零星土地上的大蒜或间种和套种的其他农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大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约定比例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干热风、冷害等自然灾害(火灾、旱灾、地震除外),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

(二)旱灾、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鼠害、气蒜(俗称面包蒜),且损失率达到10%(含)以上的;

(三)火灾、地震;

(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行为、恐怖活动、敌对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或暴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兰陵县地方财政大蒜种植保险(2021版)

第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一切间接损失和费用;

(二)因未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气象事件标准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条款其他条目中约定的不承担、免除或减少保险责任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保险大蒜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当地大蒜的种植成本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元)=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根据地方实际情况,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大蒜出苗时起,至成熟收获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赔偿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请见,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大蒜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缴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清保险费,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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