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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

1、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

了配合这部法律的贯彻落实,国务院于2003年11月12日针对建设

行业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安全条例》),

并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安全条例》出台后,针对其中

的第14、57条(监理的安全职责),在工程管理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表述笔者的见解。

2“工程安全”的含义及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2.1“工程安全”的含义

工程安全在世界各国都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广义的工程

安全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工程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即质

量是否达到了合同要求、能否在设计规定的年限内安全使用,设计质

量和施工质量直接影响到工程本身的安全,二者缺一不可;另一方面

则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特别是合同有关各方在现场工

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安全条例》中的“安全生产”以及本文中提到的

“安全管理”均指后者。

2.2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

我国的工程建设规模巨大,但建设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安全生产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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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和职工安全教育滞后,因而当前建设系统的安全形势非常严峻。

2003年共发生工程安全事故1292起,死亡1524人。2004年共发生

工程安全事故1144起,死亡1324人。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

有以下几点。

(1)建设工程的特点导致施工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设工程规模大、

周期长、劳动强度高,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是否齐全配套,采用的工

艺技术是否合理以及照明、通风情况等都会给安全生产带来隐患。

(2)参建各方缺少以人为木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机制。业主作为项目的投

资方往往只重视视进度而忽生产视过程的合理性和安全性。大部分承

包商缺乏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足够的安全按理人员,现场职工和农

民得不到应有的安全培训。

(3)工程承包企业的成本因素导致减少安全防护措施。

1)低价投标。各个工程承包企业为了拿到项目,竞相压低报价,有的

甚至以低于成本价投标。

2)分包转包。实行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工程,由于总承包商和中间

承包商层层分包,层层收取管理费,大大压缩了一线施工队伍的利润

空间。

3)业主拖欠工程款项。无论政府或私人业主拖欠承包商款项的现象十

分普遍。由于以上三种情况的出现,导致承包商不得不拼命压缩成本,

也必然会减少安全生产措施的投入。

(4)合理的建设工期得不到保障。不少政府官员为了自己的业绩往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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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项目提前竣工,很多私人业主为了投资项目尽早竣工,也经常无

理要求承包商压缩工期,迫使承包商日夜赶工。合理的工期得不到保

障,建筑工人超负荷工作、疲劳作业,必然导致安全隐患增加。

(5)建筑工人素质不高。建筑工人大多来自农村,他们一方面缺乏安全

常识,不懂得在劳动中合理地保护自己:另一方面维权意识很差,一

旦出现了安全事故,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

导致了承包企业对安全生产的刁3监理工程师的地位和职责

根据我国《合同法》,建设单位(以下称“业主”与施)工单位(以下称“承

包商”签订)的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即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

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标

的——工程项目属于不动产,如房屋、铁路、公路、桥梁等,这对公

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影响很大,且工程项目完成的周期较长,因此我

国《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建设工程合同单独列为一章。这类合同除了

具备承揽合同的一般特性以外,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定做人(即业

主)可以委托第三方(即监理工程师)监督承揽人的工作过程,以确保承

揽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业主监理工程师签订的合同—委托建设监理合同是委托合同的一种,

监理工程师受业主委托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监理合同的标的是服

务,即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委托为业主提供高水平的、专业化的智力服

务。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监督不排除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

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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