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劫持保险(2019版)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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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险附加团体商务旅行劫持保险(2019版)条款

请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全文,特别是以下划线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所有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保险,视为本附加条款的一部分。若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有冲突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第二条

主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附加条款的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险,经保险人同意后本附加保险合同订立。若本附加条款的承保事项未在投保单上载明或另行批注,本附加条款不产生效力。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商务旅行期间由于其所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遭受劫持,且被劫持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保险人将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条款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

被劫持时间的计算应自劫持事件发生时间开始计算,直至以下事项较早发生时为止:1)劫持事件结束;或2)被保险人被释放或解救。被劫持时间的起讫以当地警方、承运人或相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所载为准。

当该保险金的赔付金额累计达到本附加条款保险金额时,本附加条款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由于下列任一原因或主合同所列责任免除事项之一(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但若该免除事项在本条中未作规定,而主合同中有规定的,适用主合同的规定。)直接或间接导致发生的劫持事故,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出发前已知且已存在的可能导致遭遇劫持的情况或条件;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五条

一、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不同被保险人的附加被劫持保险金额可以不同。

二、本附加条款的保险金额分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两种。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对每次被劫机事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累计赔偿限额是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累计承担被劫机事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同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一、保险金申请人作为索赔申请人填写索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索赔:

1、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被保险人的雇主提供的被保险人商务出差旅行的证明;

3、当地警方、承运人或有关当局出具的注明被保险人由于被劫持时间的书面证明材料;

4、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个人出具的索赔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当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可。

三、以上文件及证明为索赔时的重要证据。保险金申请人未能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索赔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

第八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2、主合同解除、终止效力或期满;

3、本附加条款因其他条款或保险合同所列情况而终止;

4、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释义

第九条

【公共交通工具】

是指领有适格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公共汽车,长途汽车,出租车(仅限四轮机动车),渡船,气垫船,水翼船,轮船,火车,有轨电车,轨道列车(包括地铁、轻轨及磁悬浮列车),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和任何按固定的路线和时刻表运营的固定机场客车。

凡上述所列的各种交通工具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和用途,均属不符合本附加合同公共交通工具的定义。

【劫持】

指任何以拘押、禁闭或者以其他强制方式,违反被保险人意愿,非法剥夺被保险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滞留境外期间】

指被保险人未获得某国家合法许可而进入停留该国期间,或者其所获得的合法停留该国期限届满后仍滞留于该国的期间。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

其他

第十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合同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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