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扶贫专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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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扶贫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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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黔惠保”地方财政蔬菜价格指数保险(扶贫专用)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产品基于贵州省金沙县政府文件开发,贵州省其他市县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蔬菜的农户、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蔬菜”):

(一)生长正常;

(二)经过政府农业技术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三)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四)整块连片种植的蔬菜;

(五)被保险人应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第四条与保险蔬菜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蔬菜的平均市场价格低于约定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蔬菜市场价格以当地政府部门定期监测并公开发布的数据为准。约定保险价格根据保险蔬菜近三年平均市场价格同时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蔬菜平均市场价格=理赔结算周期内保险蔬菜市场价格之和/统计次数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

故意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自然灾害、种子质量或假劣种子、打药施肥、倒茬、非正常种植时间等原因。

第七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虚假销售记录的,对其虚报的部分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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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蔬菜的每亩保险金额根据约定保险价格及每亩保险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每亩保险产量参照保险蔬菜过去三年的亩均产量的算术平均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亩保险金额=约定保险价格(元/公斤)×每亩保险产量(公斤/亩)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根据保险蔬菜的生长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理赔结算周期为保险期间内的一段时间,用于计算保险蔬菜平均市场价格,具体理赔结算周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险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蔬菜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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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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