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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百年百福终身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为便于您了解百年百福终身年金保险,我们就该产品作如下说明:
【产品基本特征】
投保年龄:出生满28日至59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20年交、交至50周岁、交至55周
岁、交至60周岁
犹豫期:签收本合同之日起10日内您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年金开始领取日及以后的每一个保单周年日生存,百
年人寿按照基本保额的10%给付年金。
本合同的年金开始领取日为被保险人年满以下五种方式中的一种所对应的
周岁年龄之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由您投保时进行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
1.年金明。
领取方式方式一方式二方式三方式四方式五
起始年龄45岁50岁55岁60岁65岁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百年人寿按累计已交保费与身故时
本合同现金价值二者相比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20年内身故,百年人寿按下列两者较大
2.身故保险者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金(1)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额的200%与已给付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
(2)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若被保险人在年金开始领取日后20年后身故,百年人寿按身故时本合同
现金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1/3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百年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的,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已交足2年以上保
险费的,百年人寿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向投保人退还本
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其他免责条款:
除以上“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其他免除百年人寿责任的条款,详见背景突出
显示的内容。
【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享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
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书面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您应将本合同、保险
费发票原件以及您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合同有关的材料提交给百年人寿。自您书面申请
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百年人寿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百年人寿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百年人寿自接到上述证明文件
和资料后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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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演示】(示例)
为便于您了解产品利益,我们对各保单年度末的保单利益作如下演示:
百年百福终身年金保险
被保险人投保年龄:40周岁,性别:男,交费期间:5年交,保险期间:终身,领取方式:方式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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