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保财险贵州省遵义市“黔惠保”地方财政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B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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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黔惠保”地方财政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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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遵义市“黔惠保”地方财政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B款)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凡种植或负责管理茶叶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等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茶叶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茶叶”):

(一)符合本地区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

(二)连片种植2亩(含)以上、种植3年(含)以上且生长正常。

茶叶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社可单独投保;散户应加入专业合作社或集体经济组织参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茶叶遭遇低温天气,日最低气温达到0℃(含)以下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气象数据,按照就近原则,以投保时约定的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气象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数据失真或缺测时,采用投保时约定的备用气象监测站数据为依据。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未经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许可,盲目引进新品种,采用不成熟的新技术;

(二)本保险仅对保险合同约定的低温事故进行赔偿,除此以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每亩保险金额为1200元。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数量(亩)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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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的保险期间自2月15日零时起至当年4月30日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九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保险人应当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数据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茶叶种植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负部分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茶叶种植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执行茶叶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农业生产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并予以施行,做好保险茶叶栽培管理。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遵义市“黔惠保”地方财政茶叶低温气象指数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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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五条保险茶树(园)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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