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水滴专用)条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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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水滴专用)条款

注册编号:C00001732522021043056412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后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

并在释义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在特定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赔付比例给付特定疾病医疗费用,具体如下:

1.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特定疾病必须住院治疗,对于住院期间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接受上述治疗,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被保险人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至多不超过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住院医疗费用。如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第三十日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自第三十一日起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特定疾病特殊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经释义医院确诊初次罹患特定疾病,在释义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必须由被保险人个人自行承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特殊门急诊医疗费用: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在住院前三十日(含住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和出院后三十

日(含出院当日,以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为准)内发生的,与本次住院相同原因而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给付特定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此项费用不包含特定疾病医疗保险责任中第2项约定的特定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

保险期间开始前、或自保险期间开始且保险单载明的等待期满之日内(续保则不适用等待期),被保险人经任何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附加保险合同释义规定的特定疾病(以下简称“特定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返还已缴纳的保险费,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补偿原则

第三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遵循医疗费用补偿原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与被保险人从其所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除本产品之外的其他商业保

险、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公益慈善机构、第三方责任人等其他任何途径取得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以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四条因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

(六)既往症及其并发症;

(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八)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性病;

(九)疗养、视力矫正手术、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体育运动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十二)被保险人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导致伤口感染者除外)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二)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处于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袭击或武装叛乱期间。

第六条下列费用或损失,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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