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产险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T款)(互联网版)条款.docxVIP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T款)(互联网版)条款.docx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原创力文档(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产险附加指定疾病扩展特需费用医疗保险(T款)(互联网版)

条款

注册号:C00001732522022042869231

总则

第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健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仅限于互联网渠道销售。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指定疾病,或在等待期后经释义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指定疾病,且无论前述哪一种情形,保险人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所支付的符合主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的各项医疗费用。

投保条件

第四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一致。

责任免除

第五条主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责任免除事项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

保险金额、免赔额与赔付比例

第六条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险合同指定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与主险合同的年度累计保险金共用保险金额。当本附加险合同指定疾病扩展特需医疗保险金及主险合同医疗保险金的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主险合同约定的年度累计保险金额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的赔偿比例为100%。床位费限额为1500元/日。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为0元。

补偿原则

第七条本保险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以及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部分支出视为个人支付,不属于已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

犹豫期、保险期间与续保

第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犹豫期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第十条本附加保险产品遵循不保证续保条款:本产品保险期间不超过一年。本产品保险期间为一年(或不超过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或保险期间届满前三十日内,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产品不再接受续保:

(一)本产品统一停售;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对于保险人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的;

(四)被保险人不符合投保条件或存在欺诈情形的。

等待期

第十一条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责任的,无等待期。

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医院(见释义)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指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所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如为连续不间断续保的(同一被保险人连续在本保险人处投保本条款为基础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衔接不中断),从第二期保险合同起的连续不间断续保的保险合同不适用等待期。

若附加保险合同未连续不间断续保,则需重新适用等待期。缴费方式

第十二条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和保障计划确定。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支付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本附加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一)主保险合同终止;

(二)投保人解除本附加保险合同。

释义

第十四条

【指定疾病】指由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的疾

病:

(一)恶性肿瘤:

1、恶性肿瘤——重度: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病灶经组织病理学检查(涵盖骨髓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WHO,WorldHealthOrganization)《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的恶性肿瘤类别及《国际疾病分类肿瘤学专辑

文档评论(0)

法律咨询 + 关注
实名认证
服务提供商

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持证人

法律咨询服务,专业法律知识解答和服务。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027066055000030
领域认证该用户于2023年04月14日上传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中级金融资格证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